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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案件简介某年11月某日18时许,某县某大型地下超市发生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名贵白酒被盗案,涉案价值12000余元.案发现场位于该县繁华路段,为地下一层超市,占地面积600m^2,超市西侧中央有一电梯出入通道,超市内电梯口南侧为收银台,在超市东南角有一楼梯通向一楼,系消防通道,通道楼梯间加固有防护栏,其间隙20cm,在收银台东侧有一酒柜,系中心现场,经勘验未得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超市内安装有6个摄像头,基本覆盖超市内部场景.

  • 标签: 视频监控 指纹提取 指纹破案
  • 简介:最近几年,交通运输业带来的能耗、污染以及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发展智能交通是解决思路之一。该技术于上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随后各国都积极寻求在这一领域中的发展。现今随着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交通信息的采集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 标签: 智能交通系统 物联网 交通运输业 80年代 交通信息
  • 简介:1案件简介某年3月21日凌晨,某市某单位被盗,嫌疑人撬防盗网翻窗人室,使用撬杠等工具撬开财务室保险柜,将保险柜内一个红色信封内的现金盗走.技术员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红色信封上有红色潜在指纹,结合现场其他被翻动的物品,发现嫌疑人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手上沾染了放在保险柜内公章上的印油,分析红包上指纹物质为红色印油.

  • 标签: 紫外光 荧光 印油 刑事照相
  • 简介:DNA实验室受理的案件检材数量日益增加,传统的手工检验方式已不适应形势要求,探索寻求案件生物检材快速批量DNA提取检验势在必行,本文通过HamiltonSTAR-LET自动化工作站结合AG—OwAsbeadex医试剂盒建立了适应大部分案件生物检材高通量DNA提取的方法,提高了检案效率,

  • 标签: 现场生物检材 磁珠法 自动化工作站 STR检验
  •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管辖"。"对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诉讼"和"准对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 标签: 对物管辖 对物诉讼 准对物诉讼 准对物管辖 最低联系原则
  • 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属性时,要结合财物的外部特征、内容、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密取封缄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之内容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管理权限的有无应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 标签: 封缄物 侵占罪 盗窃罪
  • 简介:罗马法上未发展出意思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在形式主义背景下,要式口约居于一般合同地位,任何无不法、不道德、不能等缺陷的约定均可借助要式口约获得可执行性。消费借贷等要合同产生的原因在于无偿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宜做要式口约,而嗣后的法律干预以受领人返还已受领的为核心。鉴于无偿性是仅有的对要合同具有一定证成作用的理由,并且不为交付合意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非妥当的制度安排,有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定性为合意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改造为要式合同,的交付可补正形式瑕疵。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偿性 废止 改造
  • 简介: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中对碳排放的研究是民法研究碳排放权的基础。大气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碳排放进入物权法调整视野。物权法一方面保护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碳排放,一方面限制超出环境容纳能力、净化能力的碳排放。对于具有公共性的大气环境资源,法律一般不规定这类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而是重在资源的利用。在现有物权法体系下,大气环境资源应是物权法上特殊的,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性质是用益权。

  • 标签: 碳排放 碳吸收 碳排放权 大气环境资源 用益物权
  • 简介:由于我国填海造地制度特别是相关权利制度的缺失,我国填海造地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溯本清源.在明确填海造地的权利基础、填海造地的类型与性质、填海造地涉及的主要权权利的基础上,对各种权利之间的转换与承接以及权利转换与承接中的利益分配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 标签: 填海造地 权利基础 权利转换 利益分配
  • 简介:近年来,墓地上的权益纠纷频频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墓地的权利属性不明。我国物权法尚未明确权性墓地使用权,学界对于墓地的民法保护研究亦显不足。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在对墓地所有权的限制、权利期限、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能支撑对墓地的有效保护,需要确立权性墓地使用权。当前,可利用民法解释学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以弥补现有制度资源的不足,《物权法》修订时可在用益权中确立墓地使用权,以协调和消除墓地上的权益冲突。

  • 标签: 墓地 债权性墓地使用权 物权性墓地使用权
  • 简介:建筑内发生的严重暴力性案件共性特点是: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不确定;因地形地物及建筑结构复杂,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在不易发现的暗角盲区;容易突然对警察发起攻击,其处置风险要远大于其他战术行动。只有清楚了解建筑内狭窄区域实战对抗的特点,才能有效地运用战术手段进行处置。

  • 标签: 建筑物 狭窄区域 战术运用
  • 简介:本文是简资修教授作为匿名评审专家,在评审张永健《再访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一文(本期所刊)时撰写的评审意见。作为评审专家,简资修认为该文结构完整,引注充分且为相当主流之见,因而极力推荐刊登。同时他也建议同时刊登他的评审意见,以利于学术争鸣。本刊尊重简资修教授的意见,在此将其意见作为相对独立的文章刊登。

  • 标签: 物权法定 内部化 评审专家 评审意见 学术争鸣 相对独立
  • 简介:1案例资料案例1某年4月12日,某鱼塘内发现一具捆绑女尸,已被肢解,经搜查,在附近的阴沟内发现全部尸块。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由于无法确定死者尸源,于是将工作重点转向死者随身物品的排查,

  • 标签: 碎尸 抛尸 随身物品 现场遗留物 以物寻人
  • 简介:爆炸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刑法理论界对有关爆炸犯罪的研究欠深、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爆炸犯罪时对犯罪对象、行为、罪数认定及刑罚裁量等出现争议和疑难.认真探讨这些问题,对丰富爆炸犯罪理论和解决爆炸犯罪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的外延不周延,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予以解决;对爆炸犯罪行为认定的疑难,应从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予以认定;对罪数形态认定的疑难,应从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和想象竞合犯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刑罚裁量上的失衡,应从正确认定处罚情节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来解决.

  • 标签: 爆炸物犯罪 行为认定 刑罚裁量 罪数形态
  • 简介:依英美法"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上负担"到"担保权"的范式转换。

  • 标签: 物上负担 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 船员工资 范式转移
  • 简介:传统物权法将土地这一生态视为公共物品任意使用,大量掠夺式开发使土地生态不断恶化。牛念物权的理念为解决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下只有从权属制度、规划制度和征地制度等方面强化权相关规定,方能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标签: 生态物权 土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 简介:一、概论就罗马法中的经验来看,的担保之范畴可以用在很大的范围上,因为它不仅包括权部分的法律制度:例如信托担保事实上是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并且,对于塞尔维安诉权的范围,给付质押就不构成权,而是一种占有的形态。

  • 标签: 担保制度 罗马法 信托担保 物的担保 法律制度 物权
  • 简介: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圆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 标签: 物权公示 隐私权 对立 协调
  • 简介: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 标签: 一物数卖 合同效力 恶意串通 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