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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李国兴王小东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09-19
  • 出处:《魅力中国》 2009年第9期
  • 机构: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起保障作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我们往往注重对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而忽视了对“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的审查,不难看出逮捕三个条件中前两条的适用容易把握,由于对个案未来走向的不可知性使我们很难把握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会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这不仅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对每一起案件认真审查做到心中有数,还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建立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办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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