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本身特征、面貌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含蓄和隐蔽的,不能用简单直观的方式去认识,必须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而逐步掌握其本质。去除了一切的虚伪和修饰,用原始的材质演绎着空间的戏剧性,用简单的元素构造着最有穿透力的冲击。用一种物质文明塑造一种精神文明。给心灵填满美学最深层的造诣。撰定本文的目的,并非为了挑战传统的美学理论或提出一种新的什么设计理念。作为一个从事建筑装饰业二十余年的设计师,笔者希冀通过对自己一些美学感悟的提出,可以使同行们从笔者的感悟中得到一点启迪和认同,算是抛砖引玉也好,算是笔者多年设计生涯一页总结也罢。
简介:领导的本质是责任,这是笔者对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理论的新的理解。事实证明,作为各级政府的领导者,也只有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才算是合乎理性、合乎道理的,才算是有良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的公仆,无疑应该是责任的化身;责任,体现着领导的本质。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重大火灾、爆炸、化学物品泄漏、沉船、交通、桥梁工程责任事故以及企事业管理不善等问题,尤其是江西萍乡、广东惠来、河南焦作所发生的三起大火惨案,前后不到20天,却夺走了124人的宝贵生命。大火震惊中外,像一团团阴云笼罩着国人的心。虽然说这三把大火的直接责任领导及肇事者,已经被依法处理,然而大火留给人们(尤其是领导者)的反思是深刻的、痛苦的,也是长久的。固然,造成灾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少是与这些部门的头头脑脑、在岗人员缺乏或者丧失责任感,甚至失职渎职有着密切联系。我们说责任重于泰山,而不说“责任轻于鸿毛”,这里绝不仅仅是个比喻问题,它包涵着人的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它代表着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对于“责任重于泰山”的理论思想,江总书记是站在人类历史文明的高度,站在中国历史的前沿,怀着忧国忧民的赤诚之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简介:摘要本质安全一词的提出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初的定义是采用设计手段使生产过程和产品性能本身具有防止危险发生的功能,即使在误操作的情况下来说也不会发生事故。这一思想在机械工厂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联锁系统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机械生产中的安全性,几乎做到了零事故。
简介:摘要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为城市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基础能源保障,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针对实际问题状况做管理方案设计,从而保证运行安全的有效性。本文对燃气工程的本质安全设计进行了分析探讨。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简介:摘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践行“两个至上”,守正创新,促进企业安全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事故事件预防机制,从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四个要素分析,思考企业在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及解决措施,实现各要素安全可靠、和谐统一,最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
简介: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产品贸易成为国内外经济发展的重心,物联网、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等数字技术正在改变着全球经济贸易模式。但是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数字贸易方面都是空白领域。面对信息大数据,发达国家较之发展中国家有着天然的优势,只有可以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天平,才能进一步消除数字贸易壁垒,在WTO互惠的原则下促进数字产品贸易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