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视角下数字技术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5
/ 2

WTO视角下数字技术规制

梁若楠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甘肃张掖 734000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产品贸易成为国内外经济发展的重心,物联网、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等数字技术正在改变着全球经济贸易模式。但是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数字贸易方面都是空白领域。面对信息大数据,发达国家较之发展中国家有着天然的优势,只有可以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天平,才能进一步消除数字贸易壁垒,在WTO互惠的原则下促进数字产品贸易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WTO   数字贸易   贸易协定   多边条约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新经济形态的产生更加多样化,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大数据信息化贸易已然成为当前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重心。互联网时代为数字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同时诸如“一带一路”倡议等表明全球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合作日益紧密,突破国境重围的数字贸易成为新经济时代的贸易发展新方式。

但是,对于数字技术的贸易规制,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仍然是空白领域。以互联网为背景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酝酿中进行,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等领域都不断取得新突破,当下的新技术诸如云计算和智能手机APP等等也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些进步和发展带给全球经济新机遇的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改革和发展的大环境下,特别是当前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WTO更不能故步自封,要积极利用这次机会进行改革,为保障数字贸易中的公平和秩序。由于发达国家在大数据信息领域占有绝对优势,WTO改革要尽可能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避免发达国家主导数字贸易的局面,除此之外,改革要坚持互惠原则,适当的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以保证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平衡。

一、跨境数字贸易

数字经济的本质在于信息化。信息化是由计算机与互联网等生产工具的革命所引起的工业经济转向信息经济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企业现在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收集、分析不同客户的资料和需求,通过灵活、柔性的生产系统分别定制。数字贸易是依托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动所需的数字化电子信息,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标准的,创新的商业模式。数字贸易一般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传输为媒介;(2)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所需的数字化数据信息,实现以数字化数据信息为贸易标的;(3)数字贸易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提供的内容包括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互联网的交互性,使得数字贸易涉及到如前文所说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著作权、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公众隐私等诸多问题,这将是WTO改革中需要着力关注的方向。

二、WTO改革的方向

(一)坚持WTO互惠原则

WTO在反对保护主义、推动贸易增长、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WTO并不完美,特别是当前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数字技术贸易新问题的出现,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WTO改革势在必行,而且必须坚持WTO互惠原则,因为由于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占据全球竞争优势,对相关规则的制定处于主导地位,制订出的数字贸易规则可能存在不适应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二)国家安全例外

如前述所说,如果一些人运用新的数字技术制造武器,制造伤害人的机器人,进行毒品交易等关于关乎国家安全和影响世界和平局势的行为时,WTO可以留有足够的空间来阻止和制裁这些行为。另一方面,数字贸易也就是大数据的竞争,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等性,要避免发达国家利用信息技术盗取别国国家机密,来保护各国的国家安全。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但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协定譬如TPP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因此WTO改革要协调贸易壁垒的问题。

三、数字贸易经济下WTO改革构想

(一)WTO框架下的多边协定

多边协定有天然的拘束效力,如果有能规制数字贸易的多边协定将再好不过了,但是如前述所说,WTO框架下几乎没有可被数字贸易运用的多边协定,TRIPS和GATS都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况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要建立一个涵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有数字贸易问题的条约可谓十分困难。标准太低,发达国家不同意,标准太高,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又会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制定多边协定是一项耗时耗力的漫长工作,可以想象各方因为利益出发点不同,通过一轮又一轮的谈判协商能不能达成最终的协议还是未知数。另一方面,如果要构建多边数字贸易协定,可以在改革和变通GATS的基础上进行。因为GATS本身就是为减小和消除世界市场的失衡问题,更利于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冲突的问题。

(二)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

诸边协定是指先由达成共识的部分成员方签署并对外开放的协定,其他成员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加入该协定。与多边协定不同的是,诸边协议只对自愿加入的国家有效力。它的优点是当事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加入。从WTO现有文本和数字贸易的特殊性来看,有学者主张建议一个独立于WTO的诸边协定,优势是更便捷,更能体现各国对新贸易形式的要求和标准。但是,如果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诸边协定,又没有其他WTO协定提供帮助,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因为数字贸易的发展不得不加入协定,如此一来会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平衡和稳定。

但是在WTO框架下重新建立一个诸边协定也困难重重。因为限定了参与成员为WTO成员,在实际适用上此类诸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因为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其他WTO成员均可获得协定列明的好处,如果产生贸易争端,还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对于制定协定过渡时期的帮助很大。不过,难免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影响成员在协定谈判时的热情。

如果将以上两种诸边协定形式结合一下,也就是将独立于WTO的诸边协定逐渐纳入WTO框架下的模式。尽管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毋庸置疑,WTO无论是对贸易的规制还是争端解决都是目前最有效的。因此,将诸边协定逐渐纳入WTO框架内,是从长期发展的考量,充分发挥互惠原则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5%B0%E5%AD%97%E8%B4%B8%E6%98%93/884479?fr=aladdin

2. 李忠民.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14(6)作者简介:梁若楠(1994—),女,汉族。国际经济法硕士,甘肃张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