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半口连体固定桥与分段固定桥的疗效对比。方法选择自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收治的120例适合半口义齿的中老年患者,随机分为A组和B组,各60例,经相应治疗后,A组患者作分段固定桥修复,B组患者作连体固定桥修复,随访3年,通过观测两组患者的咀嚼感觉、食物嵌塞情况,及义齿有无固位不良、固定桥断裂、牙冠磨损情况,基牙有无龋损、牙周病、及根尖不适的情况,评定义齿的使用情况及基牙的变化情况。结果随访3年后,连体固定桥在咀嚼感觉、食物嵌塞等方面的疗效评分明显高于分段固定桥患者(P<0.05);牙龈不适、固位不良及固定桥断裂情况均较分段固定桥显著降低(P<0.05);且基牙龋损、牙根根尖不适、牙周病的病例比例也较分段固定桥明显降低,(P<0.05)。结论连体固定桥较分段固定桥更适合于需要进行半口牙齿修复的患者。
简介: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简介:摘要目的对桡骨远端骨折钢板内固定与外固定架的疗效进行对比研究。方法将我院2012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88例桡骨远端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对照组44例患者行内固定,观察组44例患者行外固定,对比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结果观察组的手术时间及愈合时间短于对照组,术中出血量少于对照组,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观察组治疗优良率为81.82%,对照组治疗优良率为56.82%,观察组的治疗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以外固定架治疗桡骨远端骨折具有疗效确切,安全性高,固定物易取花费低等优点,在临床上值得推广借鉴。
简介:摘要目的比较切开复位内固定与有限切开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架外固定治疗胫骨远端骨折临床疗效差异。方法选取2011年01月至2014年12月我科收治的44例胫骨远端骨折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根据手术治疗方式不同分为切开复位内固定组(对照组22例)和有限切开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架外固定治疗组(实验组22例)。通过比较两个组别患者踝关节功能恢复程度评分及并发症情况,初步探讨两种方式治疗胫骨远端骨折疗效差异。结果在踝关节恢复程度优良率上,实验组优于对照组,P<0.05,有统计学意义;在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上,实验组少于对照组,P<0.05,有统计学意义。结论有限切开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架外固定治疗胫骨远端骨折疗效优异,是一种临床值得推广应用的方法。
简介:目的研究早产儿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与胎龄的关系,探讨左旋甲状腺素治疗的疗效.方法对168例早产儿进行血清甲状腺素(T4)、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促甲状腺激素(TSH)的检测,将诊断为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且胎龄在28~30周的40例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与非治疗组,治疗组给予左旋甲状腺素替代治疗,观察两组甲状腺素水平、临床情况、神经系统发育情况的变化.结果1)早产儿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者发生率为51??78%.其中胎龄28~30周发生率为83??33%,30~32周发生率为54??76%,32~34周发生率为37??5%,34~36周发生率为23??68%.胎龄越小、发生率越高.2)非治疗组与治疗组生后第14天、21天T4、FT4及T3水平均有升高,与第7天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两组TSH值均在正常范围内.治疗组生后第14天、21天T4、FT4及T3水平均高于非治疗组.治疗组光疗总时间、达全胃肠喂养时间及总住院天数缩短,纠正胎龄40周时NBNA评分高于非治疗组.结论早产儿存在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胎龄越小,功能越低.对于胎龄在28~30周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明显的早产儿予左旋甲状腺素干预治疗有助于改善甲状腺功能及临床情况,促进早期恢复.关键词早产儿;暂时性低甲状腺素血症;左旋甲状腺素中图分类号R7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2-13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