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对乡村振兴审计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其中理论层面包括乡村振兴审计的理论基础和实施路径,实际层面从审计各要素:审计主体、客体、内容、模式、技术方法和结果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建议后续研究方向为:加强对乡村振兴审计理论体系的构建、重视乡村振兴配套政策的审计评价研究和深化乡村振兴审计效果的研究。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文化水平的提升,国内外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被建立起来,这样既可以建立现代化城市群,也可以节省土地面积,留下更多土地可以用来环境的维护。同时,根据现代人的需求,更多的连廊高层建筑以及房屋楼体更加的宽实,高层建筑火焰的纵向蔓延与横向蔓延也被更多人所关注。前人较多的关注的都是高层火灾的纵向蔓延,但是横向蔓延的危害性同样十分严重,在不同的城市,所在城市的湿度与风速风向以及建筑材料尺寸等等各不相同,所以需要更多的关注每个不同城市的火焰蔓延的情况。鉴于前人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研究[1]- [9],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许许多多不同的研究来分析火灾的蔓延。
简介:摘要: 生态景观设计是现代景观重要内容之一,对 1992—2020 年以“生态设计” 为主题的文献进行统计分析。以2021年前 CNKI 数据库相关期刊论文为数据,采用文献计量方法,利用CiteSpace软件,依托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下载的595篇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绘制出生态景观研究领域的作者及合作网络、发文机构、关键词聚类等知识图谱。研究结果表明: 国内生态景观研究主要分为 3 个阶段: 初步探索阶段(1990—2002)、缓慢发展阶段(2003—2010)、显著发展阶(2013—2021);生态景观缺乏核心作者群,学科、高校间缺乏相互合作,研究分散且不深入; 目前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景观的康养理念、海绵城市、生态理念研究3个方面; 研究趋势是旅游背景下的生态景观的康复作用。
简介:消防法律的适用,通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消防法律处理消防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实施消防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消防立法的目的,发挥消防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一、消防法律的适用特点1.消防法律的适用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消防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很强的专业性,不受被涉及的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2.消防法律的适用是公安消防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消防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所作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消防机构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消防法律的适用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
简介:摘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要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8年2月中央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聚焦垃圾污水厕所村容村貌村庄规划和运维机制等领域,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次序和标准,旨在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人居环境是农户赖以生存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村区域内农户生产生活所需物质和非物质的有机结合。近几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这是农民的现实感受和亲身体验对农民的生活满意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简介:摘要:房地产行业作为商品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产物,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它在经济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新时期房地产行业已经获得了蓬勃发展,要想使其持续保持发展的活力和原动力,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更是需要加强法律管理和维护,从制度着手,对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使其可以更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求,更能迎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保房地产行业始终可以保持向上发展的良好态势,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本文在对房地产行业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将主要围绕该行业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关系展开,通过多层面分析,从而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思路,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内部管理提供必要的建议。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