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砥柱力量,也是党领导的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下,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不断突显,也对国企发挥引领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国民经济中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是国资国企深化改革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推动深化改革各项任务举措,同时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共荣共生,以进一步增强经济结构的多样性。此文从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经营体制改革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几个方面入手研究,浅谈国资国企改革相关措施。
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国资央企工程项目党组织纪检委员是贯彻落实项目党组织监督责任的中坚力量,也是实现从严治党不断延伸的重要保障。国资央企工程项目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个人职能,强化监管力量,建立廉政氛围,有益于扩大监管的视角,实现党内监管的全面覆盖,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鉴于此,本文基于国资央企工程项目,分析了党组织纪检委员的职能作用发挥,以供参考。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