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农民制度创新的产物,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城镇中小产权改革的主要形式。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在这里,劳动联合是基础,提供劳动是获得企业成员资格的前提。资本联合采取股份的形式,它是职工共同劳动的基本条件。因而,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的结合。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特点。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使政策、立法和实践有不规范、不科学之处。而在实践中的不规范、不科学又影响了人们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与作用等问题的争论至今尚未停止,理论分歧依然明显。本文试图以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为基础,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进行分析,把股份合作制界定为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