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患者及家属也按《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简介:1目前患者与护理人员的法律观念差别1.1从患者的角度首先,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维护个人权益的观念越来越强.根据和,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1].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在求医过程中,患者十分重视这一权益.他们对自己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等情况都十分重视,希望了解得一清二楚.一旦发现有未经同意措施时,就会投诉而引发纠纷.其二,由于社会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普遍开展,使患者利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思想也日趋成熟,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医疗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消费者.例如,有的病人在住院过程中,不仅要每日清单,而且出院后还要求复印医嘱,以便一一与清单核对.若有疑问询问护士,而护士不能明确答对时,纠纷也会随之而产生.
简介:“护患关系协调与纠纷处理”课程是基于典型工作任务的护理专业专升本远程教学改革体系中的一门课程,经实践专家研讨确定了符合护士能力发展规律的从简单到复杂的4个学习情境。采用情境案例教学法,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符合情境要求的临床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完成学习任务。对2013-2015级115名学生的教学实践显示:74.50%以上的学生能自主选择到符合教学要求的案例;86.62%的学生能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情境案例,反思并解决其中的问题,完成学习任务的成绩总体呈上升趋势,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指导实践的能力明显提高;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临床工作能力有很大提高。
简介: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在合理调整配置医疗资源,构建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服务新格局中,护理院作为连接区域医疗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的中间机构,将发挥不同于一般医疗机构的作用,由它连接并构建的“无缝医疗”体系,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医改的重要举措之一,在2009年初启动了“北京市康复院、护理院试点工作项目”,该项目由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西城卫生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康复医学会和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有关专家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其中护理院试点机构为展览路医院及丰台区长辛店颐乐之家,形成了由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团队和试点单位构成的研究和实践团队。
简介:癔症又称歇斯底里,是一类由精神因素,如重大生活事件、内心冲突、情绪激动、暗示或自我暗示,作用于易感人体引起的精神障碍。我院精神科在2005年12月29日收治的癔症患者1例,现报告如下。1临床资料患者,男,21岁,武警战士,因感觉上腹部反复疼痛伴有自残行为,总病程1年余入院。该患者于1年前在我院行精索静脉曲张术,术后1个月诉左下腹牵扯痛,逐渐出现精神恍惚、头昏、失眠、兴趣丧失,对自己病情过分关注并伴有自残行为。到当地精神病院诊断为“抑郁症”,给予博乐欣治疗3月余,后又送往上海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4月余,诊断“精神分裂症”给予氯丙嗪,日剂量700mg/d,病情时轻时重。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后给予维思通等治疗后,1周症状缓解,但过1月减量后又发病,发病时诉腹部牵扯痛难忍,满地打滚,伴有自残、自伤行为及精神恍惚。当时查体:神志清,体温、血压、脉搏均在正常范围,心肺检查未见异常,左季肋区有局部压痛,无反跳痛,神经系统检查亦无异常发现,其他实验室检查排除躯体性疾病。根据症状及病史,诊断“癔症”,给予停用抗精神病药物、心理暗示及应用改善脑供血的药物等处理,2周后明显好转,1月后痊愈,随访至今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