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周分封制下不大可能建立通行於全国的比较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比较严密的户籍制度建於春秋战国时期。秦统一六国後,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行,户籍制度也更加严密。汉王五年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与整顿户籍。从吕后《二年律令.户律》和县乡定户籍与郡国上计的关系看,汉代户籍应是一年一定。汉代户籍的主要内容是吏民家口名年,不包括赀产。据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奏谳书》、居延新简《甘露二年御史书》与三国吴简可知,汉代奴婢入籍。奴婢在法律上首先还是“人”,因此奴婢登入户籍、手实与户口帐,而畜产等资财不在其列。奴婢仅仅对於其主而言是财产,故奴婢又登入主人的赀产簿。二者并行不悖。因为奴婢只是“贱人”,所以奴婢虽然有“名数”,但不算编户齐民。
简介:社会主义新方志要加强对组织机构内容的编纂,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高度,将组织机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记述。在组织机构中要全面系统记述好组织机构沿革,要紧紧围绕第二轮续志所记述的社会发展的历史时代性,将组织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体现出来。要记述好历次机构改革,做到纵不断以改革促发展的主线,横不缺每一次机构改革的特点和成效。要将机构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完善、定型的必然过程的内在逻辑规律记述清楚,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达到"修志问道"的目的,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治国理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智慧告诉给世人,为世界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简介:爯簋铭文"[币廾]弈"字当读作"师",可训为"长";比照宗人簋、姬季尊等铭文资料可知,"师倗"一语可视作"厥师曰倗"之省辞,即某组织首领私名曰倗,倗负责遣氏家族采邑逆地"小子"之管理。铭文所涉及的人物关系为:遣氏夫妇为遣族族长与宗妇;器主爯是遣氏新立分族之首领;以倗为首的31家小子,与分宗立氏的分族组织如遣仲、遣叔者不同,是遣氏宗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人身受遣氏宗族尤其是宗妇遣姬之支配。遣氏宗族内宗氏、分族界限清晰,是西周贵族大家族组织层阶化特点的体现。"小子"是"宗氏"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于分族,尤须注意。周代类似遣氏之世家大族,各类家族庶务须由专人管理,家臣员额较多,层层统属,最后统辖于宗妇之手。此类家族管理形式,亦有助于对周代国家行政管理模式的理解。
简介:小火轮抵达武汉,别人到了码头,很快就下船,而我呢?下了船不知往何地去,本想去哥哥谢敬止处,但不清楚他是什么学校和地点。去陈庭芬那里,就亲戚说是可以去的,但他父亲、三叔、三婶和叔伯弟弟均被我们镇压了,他的妻子、叔伯哥哥、嫂子又被敌人杀害,事关七条人命,如此复杂怎敢贸然前往呢?武志靖那里平时关系不错,他是小学校长,好隐蔽,武本人是可以接受的,而他妻子是否同意呢?因为一株连就是身家性命问题。考虑再三,决定到武昌先找岳鹏云先生。岳那时是在乡村师范学校读书,我初次到门房打听,开始说没有此人,继而又说,他回家了。我知道他是不肯为我费力,于是出去买了两包上好的炒货送给门房。这一招果然很有效,他去了不到五分钟
简介:宋代内臣在官阶迁转到内东头供奉官时,需要从内侍两省转到枢密院管理,进入武阶序列迁转,是为常规迁转路线上的“止法”。但对于在御药院、内束门司等要近机构担任差遣的部分内臣而言,他们可以在官阶保持为内束头供奉官的情况下,将供职时的劳绩折算为应迁转的阶次,待转出时可以直接获得较高的阶秩。内臣的这段经历被称作“寄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品阶管理制度,寄资在两宋随政治制度的发展形势屡经废置,在时人的认识中也由“侥幸之门”变为“祖宗法”。以时间为轴考察寄资制度的演变,可以帮助我们在制度史的视野中重新认识宋代内臣作为官僚的属性,并进而思考内臣品阶管理制度所可能体现的内外秩序。
简介:(续) 二、部族的统治机关第一,最高行政机关在辽制中,部族最高行政统治机关叫北枢密院。《辽史》卷四十五《百官志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据此,全部契丹人即游牧民都属于这个机关统治之下。《百官志》还载: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这样,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北枢密院的契丹人也属于南枢密院。史籍记载的是文武两政由这两院分掌。然而,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所谓南枢密院,在《百官志三
简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围绕着君主或权威这根主轴运动,一切制度建立和修订,总是以在位君主和权威的统治利益和运用方便为取舍标准,尽量体现和扩大君主与权威的权势。这种高度集权于上的制度,显然不能应付复杂而不断变化的社会。尤其是,当社会发生变乱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授予一些地方官吏及军事将领一定范围的专断乃至专杀的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赐尚方剑”制度是明王朝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置,被赐予尚方剑,意味着拥有者具有专杀、专断及便宜行事的权力。虽然君主不愿意将这种权力授出,但迫于形势需要,又不得不放权,是一种无奈之举。该制度既反映出君主心理的矛盾,又关系到实行时复杂的政局,是颇有特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