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多元历史要素所构成的中华文化集合体是当代教育的“根”。在全球化浪潮下,武术尤其是竞技武术认同了西方体育文化,逐渐远离了自己的文化家园,造成当今中国武术教育的文化失根和传统断层现象非常严重,既没有按文化教育的规律占有应有的教育份额,也没有承担其应有的文化责任。21世纪,中国要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首先必须培育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而在树立民族自尊心,培养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素质的教育中,武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通过武术教育,使受教育者温古知今,止于至善。这既是对中国文化传统传承的必需,更是实现与弘扬中华文化价值的根本。
简介:我国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与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等同看待,没有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多的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学校和教师过于严格的归责,使得学校不得不采取限制开展体育活动的规避措施,伤害了学校发展学校体育的积极性。基于此,运用法学、体育学等知识通过综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既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又考虑法律的法定性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甘冒风险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设立学校责任保险以减轻学校、教师的赔偿责任;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之一。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简介: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于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在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滑雪参与者控制标准和注意义务、滑雪场经营者过失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分。相比之下,我国滑雪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在立法方面仅有一般性规定,法院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司法审判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我国法院判决采用客观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量滑雪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对滑雪参与者弱势地位照顾不足,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设置过重。建议完善滑雪运动伤害事故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以推动滑雪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