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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它确切指司法机关为体育纠纷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包括司法机关对体育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处理.体育纠纷司法介入的思路:一方面,要为体育纠纷的司法救济提供权利基础;另一方面,要为司法救济提供程序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及机构设置.司法介入体育纠纷在我国具有现实需要和实际的可行性,应当通过立法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及机构设置推动体育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

  • 标签: 体育 纠纷 司法介入
  • 简介:我们中的很多人,都愿意把体育比赛想象为躲开现实困扰的“避难所”,在网球场、篮球馆、棒球场或者足球场里花上几个小时,可以放松身心、交到新朋友、暂时忘掉一切压力。但是波士顿马拉松赛中展示了现实世界的残酷,两颗自制炸弹导致3人遇难,超过150人受伤。虽然针对体育比赛的恐怖事件还比较少,但在“9·11事件”之后,任何事物都有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任何一次公众活动都是恐怖袭击的“机会”。

  • 标签: 波士顿 爆炸案 网球赛 安全 体育比赛 恐怖袭击
  • 简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在法学界特别是体育法学界中还未得到正确的认识和阐明,司法判决中也未直接引为判据。此前,该规则一脉相承地内涵在民法的权利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包括意志自由和责任自负两个方面)原则和诚信原则之中,司法判决认可其效力,现已有述明法条可资引用。所以,深入全面地阐释、探讨受害人同意规则的含义、责任构成的特点和相关观点,有利于人们正确处理体育侵权案件,有利于正确审理和判决,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 标签: 体育侵权 受害人同意规则 受害人同意构成 免责事由
  • 简介: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失和制度设计落后,单项体育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处罚行为引起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使得内部相对人权利救济困难。从相关案例入手,对协会处罚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

  • 标签: 单项体育协会 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
  • 简介:以我国足球协会为例,在对足协性质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处理联赛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制约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的因素展开探讨。通过对各国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经验的研究之后,构建了我国体育协会联赛纠纷的处置体系和配套机制。我国体育协会迫切需要从改革体制和健全机制方面着手.加强协会处理联赛纠纷的制度建设,以有效解决当前联赛中的众多问题。

  • 标签: 体育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 联赛纠纷 处置体系
  • 简介: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研究既契合新时代背景下体育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又可为篮球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进行研究。主要结论:(1)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是指篮球行业协会主体在竞技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体育纠纷;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特征是利益多元性、关系复杂性和问题难解性。(2)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是中国篮协、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和教练员。中国篮协具有官民双重性质,对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具有有限管辖权;篮球运动员拥有注册权、参赛权和转会权;教练员享有执教权、创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经营文体,在行业协会缺乏话语权,既容易与中国篮协产生矛盾,又与运动员和教练员纠纷不断。

  • 标签: 新时代 篮球行业协会 内部纠纷 核心利益主体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简介: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思考。俱乐部与社区有合作关系。社区为支持俱乐部发展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俱乐部应该以其行为的正外部性服务于主场社区。以行政手段干预俱乐部主场变更来维护社区利益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日本经验和美国法案为我国俱乐部如何践行服务社区义务带来了启示。提出依法规范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等建议。

  • 标签: 体育法 职业体育俱乐部 社区 法律义务
  •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 标签: 国际体育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腐败 国际足联
  • 简介:佩希施泰因侵犯了平等、正确、迅速、经济等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引发各界对CAS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合理性的担忧。虽然,目前并无其他纷争解决方式能够予以替代,但对仲裁程序进行改革已成为共识。CAS新设反兴奋剂部门被视为兴奋剂仲裁程序改革之起点,当前有必要突破原有路径束缚,重新建构仲裁程序以平衡运动员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通过富有针对性的修正路径倒逼CAS仲裁体系的根本性变革。认为应以平等、正确、经济为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的总体价值架构,认采部分普世法原则,同时辅以妥适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现有兴奋剂案件仲裁体系下,应强化平等理念,推进从规则的形式平等至裁决过程的实质平等;确立职权探知主义、协同主义,促进多方共同参与程序推进互动模式的形成,维护当事人有合理、公平参与及异议的权利;认采武器均等原则,完善程序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兴奋剂案件仲裁程序从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落实仲裁平等权保障程序安定,满足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控制性或期待可能性,以获裁决公信力。

  • 标签: 国际体育仲裁院 反兴奋剂部门 佩希施泰因案 协同主义 程序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