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
简介:自从隐私权概念引入我国以来,我国民法规定了保护隐私权的法条。改革开放30年,我国城市社会中的隐私保护理念,导致居民将自己用隐私掩蔽起来,姓名、年龄、学历、是否结婚、家庭成员、单位职称职务、财产状况全部视为隐私,尤其是当代青少年,几乎将自己的一切信息都当作隐私。其结果是社会交往充满诡异,每个人都要小心翼翼,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朋友关系。甚至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之间都相互以隐私为借口难以沟通。于是,城市居民逐步失去社会支持,也不愿意利用社会支持。手机里、网络QQ储存数百联系人,而当自己孤独、痛苦、愤怒、悲伤时却发现没有一个合适的"朋友"可以倾诉。也正因为如此,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辅导、心理保健就成为城市社会的职业化、专业化机构和行为。但正如身体医生一样,心理医生并不希望城市社会居民都到心理咨询中心倾倒感情垃圾,不希望每个城市居民都成为熙熙攘攘的大街上的"牧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