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和韩国的刑法在法人犯罪的处罚上都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法人组织体(处以罚金刑)又处罚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刑)。双罚制虽然在两国的法律中反映出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两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承认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罚制在责任依据、结构模式、处罚内容方面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在韩国,“两罚规定”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和罚金刑,而且“两罚规定”对法人组织体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判处的罚金刑都是限额罚金刑,尤其是在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重要的经济法领域对法人组织体判处独立且高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以此来提高对处罚法人犯罪的综合效果,进而达到预防与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因而韩国双罚制的具体内容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者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加入WTO后的各种教育观念各理念不断更新,使传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道德伦理观、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对于处在社会不断变迁的大中专学生来说,由于辨别能力较差,自律能力较弱,是非观念模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界限不清,更容易出现违法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特别是近几年来,发生在大中专院校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暴力案件日趋增多,校园里的盗窃案件、杀人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加强新时期学校法制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将他们的行为引向积极、健康、向上的轨道,是摆在每一位大中专教育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