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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档案所有是档案管理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档案所有主体决定档案的收益与否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收益权。由于国有档案属于公共信息范畴,作为国有档案所有主体的国家采取无偿使用的原则来行使收益权。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或公民对档案利用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不属于档案所有意义上的收益。

  • 标签: 主体归属 公共档案机构 档案利用 国有档案 所有权 收益权
  • 简介:档案所有是法律赋予所有主体最基本也是最完全、最重要的档案权利。它不仅包括对档案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且还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利,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有的学者认为将档案所有形式归纳为国家所有档案和非国家所有档案两种较为合理^①,这种划分在某种角度看是较《档案法》中三分法有合理性,但比较笼统且对于档案的实际工作指导性不强。因而,笔者的观点是基本认同二分法,但细化二分法到第二个层次,即对于非国有部分的档案又划分下一级层次,包括非国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所有档案和个人所有档案。

  • 标签: 档案所有权 非国家所有档案 档案权利 所有权主体 所有权形式 《档案法》
  • 简介:在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凸现,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法治化等发展变化的背景环境下,档案资源共享、保护、利用活动需要更多地依赖法律的规范,档案法规也需要适应档案材料生成流程、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利用模式及技术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调整。在社会、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档案材料权属规范方面,现行档案法规存在条文过于粗疏、适用范围过窄、权利界定不明晰、行政权利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无法适应档案资源生成与管理发展面临的技术及体制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情况,也不利于强化档案管理部门责任意识,以及对各种新型档案材料实施有效的管理。更由于在法理上缺少密切结合档案对象的分析论证,影响了档案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 标签: 档案信息 所有权权能 档案资源共享 管理法治化 社会价值 形态
  • 简介:在民法中,收益权是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所有的权能之一,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权能。因为所有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值自己。人们所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才是现实的。如果所有所有人毫无利益,所有人等于一无所有

  • 标签: 所有权权能 经济利益 档案 收益权 所有人 民法
  • 简介: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具有何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作为档案所有人的国家和广大现实的和潜在的档案利用者(公众)以及国家所代表的人民三者之间应当建构何种价值取向的利用制度?这些基本问题,无论是在《物权法》中,还是在《档案法》中,从公物法的角度进行的理论探讨都比较少。

  • 标签: 档案所有权 国有财产 公物 解读 档案利用者 《物权法》
  • 简介:根据现今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些观点,档案所有可以分为档案实体所有和档案著作权。以此我们可以将私人档案所有划分为私人档案实体所有和私人档案著作权。私人档案实体所有是有形财产权,而著作权是无形的财产权,二者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分离。不互相排斥。一项权利的变更对另一项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产生影响。即:私人档案作为私人财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对其所有进行转让。但是,私人档案实体转让,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有人失去对档案原件的占有、支配。但著作权依然存在,受法律保护。

  • 标签: 档案所有权 私人财产 监控权 档案著作权 有形财产权 档案实体
  • 简介:二、对非国家所有档案国家监管范围的界定(一)对非国家所有组织档案国家监管范围的界定对非国家所有组织档案国家监管范围的界走.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非国家所有组织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列入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实行依法管理.而不侵犯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非国家所有档案 档案管理 立法 监管范围 档案所有者 合法权益
  • 简介:上一期崔平同志对什么是“非国家所有档案”这一概念做了比较全面、深入地诠释,本期我们关注的问题是:档案的所有者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弄清楚这个问题.对深刻理解《规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可以说,只有深入、确切地掌握其内涵,才可能学好《规定》,用好《规定》。以下是崔平同志关于此问题的解答。

  • 标签: 天津市档案局 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 档案所有权 《档案法》
  • 简介:敬呈者,窃查粪夫李建奎、尹衍庆、温志发等抗不登记、纠众反对,前经本所先后呈请惩办并拟定变通接收粪道公厕办法,呈请钧会转函公安局饬区协助办理在案。当于本月九日上午派本所事务员金兴权率同纠查暨公役等,首先接收尹衍庆粪道公厕去后。兹据该员报称,遵于本日上午六时率同全体外勤纠查及公役等至清洁第二班,会同该班长班目及内二区第九段长警,

  • 标签: 北平市 委员会 事务所 令尹 公安局 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