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凸现,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法治化等发展变化的背景环境下,档案资源共享、保护、利用活动需要更多地依赖法律的规范,档案法规也需要适应档案材料生成流程、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利用模式及技术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调整。在社会、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档案材料权属规范方面,现行档案法规存在条文过于粗疏、适用范围过窄、权利界定不明晰、行政权利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无法适应档案资源生成与管理发展面临的技术及体制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情况,也不利于强化档案管理部门责任意识,以及对各种新型档案材料实施有效的管理。更由于在法理上缺少密切结合档案对象的分析论证,影响了档案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