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实施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范围除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无地农民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可予以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一)已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因"农转非"指标所限暂不能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二)按市地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选聘的乡镇党政群机关任职满4年的干部及女干部的未成年子女;(三)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在城镇(包括大中城市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农业户口职工及女职工的未成年子女;
简介:近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省建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对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等问题作出新规定。新规定明确以下人员如自愿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在城市建成区内兴办实业,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3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大中城市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购买4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省内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大、中城市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直系亲属,小城市及小城镇引进的具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