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头费:只见增,不见减目前有一些机关,行政编制满了,便弄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满了,便招临时人员,逐渐形成了"一个人的活两个人干,一个人的饭两个人吃"的局面。一方面工资发放都困难,一方面又源源不断进人添口。在和R局办公室主任交谈时,我说:"减几个人不行吗?"他说:"减谁?就是一个临时工,也有来头;说是来干活,实际是来吃
简介: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是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1998年以来,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对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简介:高密市人社局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放管服'要求,坚持在提升服务中转变作风,本着该管的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放足放到底的原则,结合优化'综合柜员制'集成服务,在提出初步设想、全员讨论交流、深入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等阶段之后,启动人社服务'零+1'改革。'零'就是'零上门','1'就是'一次办'。企业和群众办理人社业务,争取不用上门就办好,确需上门的确保一次办好。目前已公布三批改革目录
简介: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法院人才培养,能够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应着重培养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法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司法改革的统一部署、规划,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基层法院则应突出基层法院人才培养的特点。
简介: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改革的关键期,要实现创新驱动战略,打好转型攻坚战,必须实现供给侧改革。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支撑,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基于此,就职业教育在新常态下存在的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简介:《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7l号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简介:1.问:政府经费补贴的中、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指什么?答:政府经费补贴的中、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政府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培养一批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构建技术人才高地,针对社会需要的专业(工种),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的要求,以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为目标.拨出部分经费用于开展中、高层次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其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简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简介:
简介: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简介: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简介:(川人社办发[2016]38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延伸工作职能、深化便民服务的创新举措,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丰富和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重要措施,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
简介: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机关经费哪儿去了?
落实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政策
高密“零+1”改革供给最优质服务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人才培养探析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职业教育发展策略初探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7号)
政府经费补贴的中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鉴定政策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