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保险企业社会效益的内容及衡量,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不少人认为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是赔付额或赔付率,保险企业社会效益的好坏取决于保险企业赔付额大小或赔付率高低,赔付额越大,或赔付率越高.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就越好;反之,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就越差。另一些人却提出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应是承保率的观点,并描述非寿险承保率为投保财产的货币价值与全社会财产的货币价值之比率;寿险承保率乃承保人数与符合可保条件的社会公众之比率。进一步还说明了承保率越高,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越好。反之,承保率越低,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就越差。对待上述两种有关保险企业社会效益之认识,笔者认为均有待商榷。
简介: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基金收支规模迅速增大。据统计,2004年末,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近5500亿元,基金收支总量超过1万亿元。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基金管理主体增加,基金管理环节增多,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配套,防范工作不到位,各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骗术林林总总,让人触目惊心。逃避缴费义务、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时有发生。如:在缴费方面,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人数、隐瞒职工身份,少缴、漏缴保险费。在养老保险方面,隐瞒真实情况,提前退休;隐瞒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养老金。在医疗保险方面,冒名就诊、住院,伪造、变造医疗病例、处方、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骗取医疗保险金;定点医院虚开住院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或挂床住院,虚记住院费用,以住院为名,变造、伪造住院凭证,套取医保统筹基金。在失业保险方面,隐瞒再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在工伤保险方面,通过提高工伤评定等级,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等。2003年6月,我们在九省市对五个险种的欺诈情况进行调研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征收环节的欺诈行为有11种,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有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