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不同含义,利用1985—2012年的样本数据,本文利用cF滤波法计算了非寿险三大险种的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并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比较了影响不同险种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不同因素。研究结果发现:不同险种的保险周期基本一致,都为4至8年左右,也基本同时达到波峰或波谷;不同险种保险周期的影响因素也基本相同,主要受GDP、利率等宏观经济变量因素的影响。但是,不同险种的承保周期具有很大的差异,不但承保周期的长度差异很大,而且也并非同时达到波峰或波谷;不同险种承保周期的影响因素也各不相同,其中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周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而其他险种则除受赔款支出影响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保险监管部门的逆周期监管应以承保周期为主要对象,并根据不同险种区别对待。
简介:保险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中国保险业和保险会计准则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人们在对经济后果思考的同时,也对新准则的执行效力和是否能推动中国保险业持续与稳定发展表示担忧。本文首先归纳和总结非寿险业实施保险新会计准则的预期正面经济后果,其次探讨其实施新准则的预期负面经济后果,最后基于经济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提出了相关建议。
简介: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生产技术异质性,采用共同前沿函数和非径向DEA方法构建非参数共同前沿分析框架,对2006~2013年我国31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实证测度,分析效率损失原因并揭示效率改善的潜力来源。研究发现:共同前沿下的经营效率水平,低于组别前沿下的情况,但显示了最佳技术条件下财险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最大改善潜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总体经营效率较高,中资公司效率高于外资公司,表明外资公司存在更大的效率改善空间;管理无效和技术无效是导致经营效率损失的两大来源,其中外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主要由技术无效造成,中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的原因则具有多样性;前者效率改善的篡略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而后者应根据效率损失来源的关键方面提出有针对的设计策略。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