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保险事业从小到大,发展迅速,1993年全国保险费收入已超过500亿人民币,人均保险费支出已达3美元,复业与新建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引入已有十余家,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家办保险的格局,成绩不可谓不大。但是这些成绩的背后却潜伏着诸多隐患,尤其是保险教育的滞后,已成为阻碍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极为重要的因素。教育是现代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重点,以日本、美国为例,他们之所以能在极短的时间里把国家建设成一个世界经济头等强国、主要经验就是以教育为基础,广泛培育与吸纳人才。我国的保险是一项新兴事业,急需大量人才。八十年代初,保险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全国所有的银行学校都设置了保险
简介:保险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中国保险业和保险会计准则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人们在对经济后果思考的同时,也对新准则的执行效力和是否能推动中国保险业持续与稳定发展表示担忧。本文首先归纳和总结非寿险业实施保险新会计准则的预期正面经济后果,其次探讨其实施新准则的预期负面经济后果,最后基于经济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提出了相关建议。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