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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嘟……嘟……”盛夏的一天,赤水市国税局局长办公室响起了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电话来自赤水市检察院反贪局。对方告知国税部门:在近期侦办的一起国有企业负责人贪污案件中,牵扯出另一家企业可能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市国税局长放下电话后,于是立即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成立以市国税局赵副局长为组长,稽查局小李、小赵为主力的专案组展开稽查工作。

  • 标签: 贪污案件 案中案 企业负责人 国税局 副局长 国税部门
  • 简介:为严惩涉税犯罪,新《刑法》专门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其中对偷税、抗税与逃避追缴欠税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惩治上述有关涉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 标签: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偷税罪 涉税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罪行
  • 简介:建国以来公安系统最大的贪污案──“芝麻”官八个月贪污2000万一个充其量不过科级的“芝麻”官,短短8个月的时间竞贪污侵吞公款2000多万,成为建国以来公安系统最大的贪污案。赵国利曾任锦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公安分局副局长,还兼任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 标签: 贪污案 公安系统 芝麻 侵吞公款 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 简介:2003年11月15日下午3时.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审判长郑重宣布:被告入曹苏云犯贪污,判处有期徒刊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席上靠“偷吃”契税致富的前科长曹办云面容沮丧,平时高昂的头此时埋得很低很低。

  • 标签: 被告 审判长 没收财产 判处 前科 刑事审判
  • 简介:<正>新中国的肃贪反腐史上,出名的当数"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投机倒把、贪污腐化案,它曾引起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重视。毛泽东为政重视反腐,但一生繁忙劳累中亲自过问的这类案子并不多。然而,出名的"刘张案"外,还有一桩同样惊动毛泽东的税务员肖玉

  • 标签: 毛泽东 贪污案 贪污腐化 反腐倡廉 玉壁 新中国
  • 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标签: 偷税罪 征管法 变造 追征 认定问题 追诉标准
  • 简介:建国以来关于抗税的立法几经变化,抗税由一个范围宽泛的罪名转化为一种暴力犯罪.现行立法在立法和适用上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扣缴义务人抗税应以抗税论,抗税应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一般抗税行为不宜追究抗税,因税务工作人员的原因引发的抗税行为不以抗税论处,抗税数额不影响抗税罪名的成立,应区分抗税与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界限.

  • 标签: 抗税罪 一般抗税行为 抗税数额 妨害公务罪 立法 故障伤害罪
  • 简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标签: 刑法 贪污罪职务侵占行为 司法会计 司法鉴定
  • 简介:话说“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孙广营刚刚公布的经过修订的新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重要法典里,专门在第二篇第三章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共12条,对各种涉税犯罪及其量刑做了明确规定。它的设立增强了执行税法的刚性,为严厉...

  • 标签: 税收征管 涉税犯罪 新刑法 刑事案件 税收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简介: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即过失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 标签: 刑讯逼供 重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简介:现行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是指偷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而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最低标准有两个:一是指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下简称偷税比例)的偷税行为;二是因偷税国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第一条标准在实施中存在颇多问题。本文就偷税认定的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 标签: 刑法 偷税罪 认定 标准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