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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从理论上来说,它的最优征税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全面覆盖一、二、三产业。但实际上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高,并受本国税务管理能力的制约,各国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宽窄不等。我国目前增值税...

  • 标签: 生产型增值税 征收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型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 简介:2016年1月29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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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规定 应交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 进项税额 税额抵扣
  • 简介:2016年4月20日财税[2016]42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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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7年6月6日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标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微利 财政部 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政策
  • 简介:<正>2007年5月11日财税[2007]75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进项税额 老工业基地
  • 简介:<正>2005年2月24日财税[2005]28号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计算 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进项税额抵扣
  • 简介: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1089)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问题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

  • 标签: 范围确定 个人所得 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薪金所得 规定的标准
  • 简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下进行的预算调整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适当的预算调整可以弥补预算编制中的缺陷,有利于预算的高效执行和顺利完成。为保证预算调整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已经不能适应预算工作实践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 标签: 预算管理 调整范围 预算调整 界定 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法治建设
  • 简介:<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局 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工业 老工业基地
  • 简介:<正>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暂行办法
  • 简介:改革开放带来了我国经济的空前繁荣,也使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这种繁荣。然而,在收入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我国人民并没有平等地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繁荣。很多研究报告都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收入分配越来越不平等,成为一个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的态势,这不仅表现在城镇居民之间,也突出地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 标签: 居民 收入差距 治理 政策 对策
  • 简介:<正>2007年9月6日财税[2007]128号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现就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 标签: 增值税抵扣 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老工业基地 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