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不法分子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办理假转账、假汇款,伪造银行收账通知诈骗银行和单位资金财物的案件屡有发生,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银行、单位、个人都要正确认识回单和收账通知的性质与用途,按照有关结算法规正确开展支付结算,严密单证传递手续,才能有效地扼制此类经济案件再度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08号”文件规定:银行在受理客户汇款和支票出票人的主动付款时,交给客户的回单只能作为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付款的凭据,不能作为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款人不得以此作为发货的依据。这是对《支付结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