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一些具有“超册O”(WTO—plus)和“WTO额外”6VTO—extra)条款的FTA,本文把之称为新一代中外FTA。这些“超WTO”和“WTO额外”条款的出现和增多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WTO”条款可能会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之前,不妨先分析其强制执行力。一个条约条款要具备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标准测试和程序标准测试,即在实体上要具备有约束力的条约用语以及关于权利和/或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该条款项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新一代中国FTA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均有“超WTO”条款。这些条款有的由于不通过实体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有的则因没通过程序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鉴于很多“超WTO”(尤其是敏感领瑚的相关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大家无需过于担忧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一些较有争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WTO”规则时,中国要注意不违反其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
简介:中国的经济发展道路伴随着渐进的私有化、市场化过程,大量私人资本的流入以及大规模的出口,而没有激烈的民主化过程,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性。本文着眼于出现的新现象——不可忽视的中国外向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并试图从总量上去理解这一新的发展。问题是,中国外向FDI是中国独特的经济发展道路和改革政策的一个特性呢,还是遵循已经建立的、公认的FDI模式,尤其是邓宁的投资发展途径(IDP)假说或者说是IDP的修正理论?换句话说,中国外向FDI模式是会对已有理论提出修正呢还是完全拒绝?要回答上述问题,外生性检验显示由于经济发展与外向FDI关系的复杂性和相互依存性.需要使用GMM估计方法而不是简单回归法。GMM估计结果显示以人均GDP以及其他增加的变量表示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是解释中国外向对外直接投资比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与在其他地方被广泛提及的IDP修正假说相一致。最后,文章从理论、方法、政策及国际商务几个角度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