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同居关系中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这是因为同居关系中的感情因素会大大降低受害人遭窃的实际效用损失,加害人或许事先获得了受害人的允许或默认,或许事先向受害人提供了大致等价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而公诉方却无力排除诸如此类的合理怀疑。此外,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允许对方支取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很可能是博取对方的感情和信任的一种信号机制,刑法的干预则可能导致这种信号机制运转失灵。再者,银行卡内的钱款属于仅依靠私人力量就很容易保护的财产,诉诸昂贵的刑事司法程序则很可能隐含着对公共资源的滥用。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确定刑法的边界不仅需要考虑行为的损害,还需要比较防控有害行为的社会成本以及该项成本在公共部门和私人之间的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