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伦理来调节。对此哑当斯密早就合理指出“任何市场经济只有在共享的道德观(信守契约、履行支付承诺、尊重合作伙伴)的基础上才能正常运行。”即使足作为自由经济政策最强硬的支持者之一的弗里德曼也从不否认,市场经济对利润的追逐只有在遵循一定道德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所希望的效率。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出现丁大量有违伦理道德的现象,类似于“银广厦”“郑百文”等财务造假案,不仅给资本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给国家和股民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会计行业带来巨大灾难!人们不再相信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
简介:现金分红监管指引是中国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推行的一项股利监管制度安排,目的在于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未来分配做出事前承诺,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不同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承诺条款设置是否存在差异?现金股利承诺能否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从而促使投资者对股利承诺差异给予不同反应?股利承诺条款对股利不平稳是否具有治理效果?基于此,本文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发布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这一特定期间内公告《公司章程》修订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相比于含有非股利承诺条款修订信息内容的公司,仅含有股利承诺内容的公司,投资者的平均累积超额收益率上升1.13%;现金股利承诺是提升公司治理质量的补充,股利承诺条款修订内容中具备精密股利分配决策程序、精确现金分红比例的公司,投资者的平均累积超额收益率越大。在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后,结果依然支持上述发现,并且相比于控制组公司,处理组公司的股利不平稳程度显著下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承诺内容有利于提升投资者的短期财富,强化公司治理水平,改善公司股利不平稳现象。因此,现金股利承诺的制度安排对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明显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