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简介:股价同步性是否受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这在实证研究上是一个较少被检验的问题。本文利用2009-2013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内部控制质量是否提高资本市场信息率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公司股价同步性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且上述抑制作用主要存在于公司外部信息环境较好的情况下。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相对于企业内部信息环境较好的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对股价同步性的抑制作用在内部信息环境较差的公司中表现得更为显著,更高的会计信息透明度、更好的外部治理监督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质量降低股价同步性、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的作用。本文对于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质量在降低公司股价同步性、维持资本市场良好运作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也为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积累了新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