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适用率也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刑法在罚金刑的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另一方面,与罚金刑的适用不合理也有很大关系。在罚金刑适用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刑法理论中寻求解决方案。在刑法理论中,量刑情节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量刑情节的研究多集中在具体量刑规则和刑事司法制度中,而对于刑罚目的的研究却比较少。因此,本文从罚金刑量刑情节研究入手,分析了罚金刑量刑情节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的关系,并针对我国目前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