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犹如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树立与贯彻,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兼顾,是新时代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简介:摘要:2019年7月,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对具有发展前景和发展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积极的运用重整程序,让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因此重整程序和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挽救危困企业,使企业内部结构得到优化。为了更加准确地辨别重整价值和重整的可能性,破产法对于重整制度进行完善,与之相关的规定使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更加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还不够完善,仅仅活跃于地方司法的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司法制度,因此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还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此笔者针对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的困境及处理办法进行相关探讨,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简介:摘要:行为执行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类为可替代行为,可由法院或他人代履行,甚至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选,被执行人承担费用。不可替代行为则如腾退房屋、赔礼道歉、探望权行使、排除妨害等,该类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依附紧密相关,以该类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执行难点,需要研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