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内外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其中主角,它的运营顺利与否、管理是否有序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其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市场发展大有裨益。中小股东虽然相对大股东来说个体资金实力并不雄厚,但人数优势使得其对一国的经济制度和交易市场的信心及实际收益情况成了一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最大助推力。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部分条文的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解析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应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十分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党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审判,也必须受到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式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监督权,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又怎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呢?笔者就此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略谈已见。
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简介:摘要: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减资作为资本退出的关键途径,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并会上升到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动。我国本轮公司法修订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的责任机制漏洞,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新法考虑了非同比减资中的股东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减资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简介:我国转型经济从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转变。在匿名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法律的惩罚功能可以改变交易主体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从而在匿名交易中产生诚信和信任。然而,法律有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分,在好的法律环境下,诚信和信任会实现;在坏的法律环境下,欺骗会盛行。人们对法律好坏的先验概率决定其信任决策。根据世界价值观调查(WVS)的跨国数据证实,一个国家的司法信心越高,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对社会信任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WVS中国部分的微观数据也证实,对司法的信心越高,个人的信任倾向就越高;对警察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也显著影响个人的信任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