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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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原《刑法》第338条"重大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与罪名变化相伴的是更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现《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环境经济》 201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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