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既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亦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书面形式申请回避时,应当递交《申请回避状》.但因尚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致于在实践中对这一文书的制作基本上“各行其是”,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鉴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理论模式”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