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简介:"小影吧"容纳的人数虽然有限,但已超出了家庭和相互之间存在正常社会交往的圈子,构成"公众"。"小影吧"经营者提供由电视机和机顶盒组成的装置,供公众获取他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电影,也属于对作品的公开传播,对其应适用放映权而非表演权。即使电影权利人已授权机顶盒服务提供者传播电影,"小影吧"仍然应当就其传播电影的行为获得许可。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简介: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简介:(接上期)(六)进一步的探讨以上是从解决案件争议层面进行的探讨,从学术研究的层面来说这一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1、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更具特色知识产权包括多种类型的具体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是WIPO第2条第8款的规定以及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笔者认为,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其特点。
简介:版权的产生和扩张都与传播技术的发展关系密切,但传播技术发展并不是推动版权扩张的根本原因,推动版权扩张的根本动因是利益斗争.我国的著作权发展过程与英国、美国的版权发展史具有较大差异,应当立足我国具体实践,在重新审视和反思版权的基本理论的同时,通过代表公共利益的版权使用者来平衡过于强势的版权人利益集团;从而遏制版权体系中权利人过分扩张带来的不利局面.
简介:目前,我国发布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文化产业的振兴,推动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与知识经济的来临,文化成为识别一个民族的基础,创意则为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在传统规模经济日益转变为以文化和创新为导向的知识经济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崛起。各国家、地区在面临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的窘境下,纷纷将文化创意产业设定为战略发展目标。2002年,
简介:5月24日,针对近期网络表演市场内容违规行为多发的问题,文化部严管严查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展了集中执法检查和专项清理整治,关停10家网络表演平台,行政处罚48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关闭直播间30235间,整改直播间3382间,处理表演者31371人次,解约表演者547人。
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简介:版权贸易架起了一座桥梁,它让世界了解中国,也让中国了解了世界。多年来版权贸易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其发展前景也一致看好;然而在思路与运作方式上也出现了一些待总结待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就十余年来上海古籍出版社版权贸易工作的得失体会谈些粗浅的意见,谨供参考。
简介:“真正的强大是文化强大。我国更应拿到文化的国际话语权。一个国家文化发展不平衡会制约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赖于创新。这就需要全社会尊重创作者,崇尚创新精神,版权事业发展要为文化创新营造神圣感。”
简介:在20世纪最后10年,现代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文化作用日渐凸显,加强互联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建设,通过互联网传播中华文化已经刻不容缓。为此,2002年4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
简介:一、“改变作品”是否应当成为免责条件之一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宿主类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时,并没有将其不能改变作品作为免责条件之一。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只是规定暂时陛数位网络传输服务商和系统暂存服务商在按用户指令传输作品时不能改变该作品,而对宿主类网络服务商能否改变作品不置可否,澳大利亚版权法和新加坡版权法也是如此。
简介:走了全国那么多地方,第一次感慨而发是在1996年。记得那晚在宁蒗人大会议上,发出“拉开民间文化保护立法的序幕”的心声。今年,欣喜地看到那西古乐在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物质和口传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愿热血同仁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民间文化。
简介:【当事人情况】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全书公司)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案情简介】大百科全书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权。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STORE"上以20.99美元的价格提供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的下载服务。上述应用程序的全部内容与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小影吧”传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研究——评步升大风公司诉豆网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
从国际版权扩张趋势看传播技术视角下的版权过去与未来
文化规划与版权保护
全球文化多样性联盟——文化产业的新伙伴关系
亟待保护的摩梭母系文化——救救应当保存的民俗文化(之二)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刍议——兼论我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文化部关停10家直播平台
从国际条约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
文化互动的桥梁——版权贸易工作的体会
徐沛东:文化创新需要神圣感
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版权问题初探——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版权工作的思考
改变作品之界定——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二项之正确适用
救救应当保存的民俗文化(之一)
大百科全书公司诉苹果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