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商法体系的界定(一)商法体系与商法学体系商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与民法一样共同构成中国的私法。①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不同方面,在其内部划分成有一定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②它是商法立法成果的体现,也是商法从理性到具体实践的过程。严格而言,按照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构造还是基于商法学理论的构造,商法体系划分为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规范体系)和学科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理论体系、商法学体系),实践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1.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简介:<正>一、企业重整的价值取向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公平价值、实现效率价值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中维护公平价值又体现为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利益保护与协调,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地维护和实现。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企业重整的利益受威胁者也是重整失败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重整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各国重整立法均将债权人作为维持企业存续的受益人,为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1123条和第1126条关于债权人债权利益安排的规定,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4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影响的内容,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244条规定了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的条件,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
简介:<正>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依法获得的由收取的保险费形成的赔偿基金。它具有准备金性质。同时,保险基金又具有投资功能,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投资获利包含在保险公司设立的本质目的之中,而且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对于投资获利也具有内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本身面临的市场风险已经很大,加上资本市场难以预测的价格变化,有可能造成基金投资血本无归的困境。商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日益引起法学界普遍的关注,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对保险基金投资的政府监督是运用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公共利益的保障要求能够使监督管理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如何才能使这种干预既能保证基金安全又保证合理的投资收益,决定了监督管理制度在设计时的重要抉择。第二,保险公司的
简介:<正>一、"软法"在商事活动中的适应力"软法"的概念与机制主要形成于公共治理的领域,那么"软法"在商事活动中是否具有运行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呢?下文对这个前提性的问题予以阐明。(一)软法倚靠的利益导向机制与商事活动的营利性相契合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追求营利,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而商事规范正是认可并保障这种营利活动的制度规则。前文已经论证,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其约束力的根本来源是利益导向机制,而软法因为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显得更为依赖利益导向机制。在不同的法域中,这种驱动当事人行为的利益可以是精神或物质利益、经济或政治利益等各种形式,尤以经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