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郑百文案件一度纷纷扬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案本身已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话题,但这是一个关于资本的权利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问:资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资本的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不同的资本是否拥有同样的权利?本文就此做一些讨论。一、权利的社会意义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限制当今社会是由权利构成的,在一般的私法关系中,权利是我们的基本工具。只是今天的"权利"意义已经不同。在民法传统中,权利具有绝对性。私法被确认为权利法,以此来促进私法的发展。但客观世界正在悄悄改变我们传统的知识,作为经济学家的科斯就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专门研究了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在动态的权利领域,权利的样态与内涵更需要研究。在发生交互性活动、权利产生变动性影响时,传统的法律使用债权这种私法逻辑工具。但在社会关系愈来愈发达的过程中,权利内容还在扩张与限制(变动)。例如,证券性债权文书交换的发达,在不特
简介:<正>一、引言股份公司是资本企业,资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续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处分盈余与其他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标准;它既是股东出资额和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界限,也对公司债权人具有公示公司信用度的功能。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如何?学者的意见不一。共识是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结构制度、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资本的缴纳制度和资本的验证制度均应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之列。显然,公司资本制度涉及的范围很宽泛,无法在一篇短文中加以讨论,这里只论及资本原则问题。
简介:陶鑫良教授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已经整整三十年,现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等;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他曾获“全国专利工作者个人”、“全国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全国知识产权最有影响力的人物”等荣誉;也曾被评选为“上海优秀民事代理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2014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最高奖项‘业界贤达'”(钱伯斯国际著名评估机构)和“ALB2015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等。而在陶鑫良教授的微信和微博之醒目位置,都能看到他“知识产权过河卒,文学老年梦中人”的自诩。最近记者好不容易才联系上并采访了他。
简介:<正>前言20世纪90年代由于美国股市"一路高歌",使得股票期权的优点被社会各界无限片面夸大。随着美国股市泡沫,尤其是高科技股泡沫的突然破灭,在上市公司财务丑闻连续爆发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又将股票期权制度的弊端无限放大,认为股票期权是导致这次股市泡沫和股市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利的制度设计。尽管如此,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创业与创新的"引擎",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而言,仍有必要引入股票期权制度。事实上,我国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革以来,企业要求实行经营者持股及股票期权的呼声很高,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内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已经在探索股票期权等经营者持股方式。
简介: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上,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并在客观上打造和形成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以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简介:<正>国有资本的有效运营,关键并不在于投资方案的设计、投资方式的策划、投资操作的技巧等技术性问题,而在于国有资本运营的基础性制度的科学构建。我国的国有资本要想得到有效的运营,必须在企业的产权结构、用人机制、权责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及外部制度环境等六个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一、建立多元化、流动性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未能充分到位。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应该退出一切竞争领域。因为国家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必然会抑制其他竞争主体的潜能,难以形成公平的竞争环
简介:本文以"藏丽诉天衡会计公司"一案为中心,对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有关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理论,将知情权区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两种样态和三种层次,认为知情权的救济——第三层次的知情权可以独立于股东资格而存在。同时,采取类型化的策略,对股东知情权受损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进行了切合实际的重构。作者指出,股东知情权的边界有待立法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边界的限制,并无约束司法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可以借助证据保全制度和主动调取证据的权利,拓展知情权的边界,实现《公司法》无法实现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