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京版权培训班”是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5年11月6日至2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联合举办的全国性版权培训班。自1982年5月,我国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版培训班之后,曾与外国合作办班大大小小共8次,此后又在全国各地举办过若干各种类型的版权培训班,都有成果的。尤其是1985年11月在南京举办的版权培训班,对进一步了解国际版权情况、培养我国版权专业干部、普及版权知识,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着委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和参加授课的外国版权专家,对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和学员们的学习精神非常满意,曾经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简介:1.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IFLA)代表世界图书馆、信息服务以及接受此类服务用户的利益。2.图书馆是印刷、模拟或数字形式信息的主要购买者。3.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认为,信息提供商的经济利益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要相平衡,而图书馆在该平衡中起着关键作用。4.数字环境有利于社会所有成员获取信息,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然而,只有知识产权法以有效的限制和例外继续保持这种平衡时,上述情况才会出现。5.国际图书馆员协会联合会认为,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版权限制和例外正在受到不断扩大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和建立许可合同限制的威胁。
简介:<正>金融衍生工具既是合同又是财产,既具备对人权的特点,又具备对世权的特点。金融衍生工具正是表彰传统物权二分体系局限性的最佳案例之一。一、对人权与对世权之分一直以来,成文法和普通法都确认某些"对抗全世界"的法律权利,以及另外一些只能够对抗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前者称为"对世权",后者称为"对人权"。①成文法在绝对权与相对权方面的区分,与荚美法对人权与对世权的区分是相似的。对世权由于具备排他效力,相对于对人权来说,信息成本更低。成文法上,合同法与财产法造就了物、债二分的概念体系。在权利体系中,以物权和债权最为重要。物权者,直接以物(或权利)之支配为标的之权利;债权者,以特定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为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