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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6月18日,香港卫生署接获医院管理局呼吁市民不应购买或服用一种标示为”维C银翘片”的口服产品,因为该种产品可能含有多种未标示及已被禁用的西药成分,服用后可能危害健康。

  • 标签: 知情权 监督 医院管理局 产品 标示
  • 简介:“孤儿作品”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2004年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从诞生之日起就遭遇版权壁垒,孤儿作品所导致的“资源黑洞”问题也逐渐引起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这正是进入互联网时代著作法面临挑战的一个突出表现。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方式的巨大变革和“去中心化”、全球化的传播方式导致了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的同时放大了孤儿作品权属不明的问题。

  •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品 孤儿 数字图书馆计划 互联网时代 利用
  • 简介:振出局(ThreeStrikes)”又称“逐级响应(GraduatedResponse)”,本质上属于应对网络环境中作品非法分享行为的版权保护机制。这一版保护机制的运行分为步:第一步,如果网络用户非法分享作品,网络服务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会向该用户发出通知,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第二步,如果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再次实施非法分享行为,网络服务商会再次发出通知;第步,如果网络用户在接到第二次通知后仍然不停止非法分享行为,那么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切断该用户的网络服务。

  • 标签: 版权保护 机制设计 网络服务商 网络用户 分享行为 保护机制
  • 简介:此行中国版权代表团由8人组成,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任团长,团员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索来军处长,法律处高思副处长,外事处邓玉华翻译,国务院法制办龚士友,全国人大法工委杨明伦处长,上海版局副局长楼荣敏和重庆市版权局马兴明处长。

  • 标签: 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 处长 全国人大 团员 国务院法制办
  • 简介:10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和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和四川郎酒集团协办的著作法第次修改高端论坛在深圳举行。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王自强司长在介绍著作修法基本情况时明确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修法过程中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协调者的角色定位,

  • 标签: 深圳大学 著作权法 论坛 修改 新闻出版总署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和公开表演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和表演

  • 标签: 录音录像 表演权 广播权 制作者 公开 呼吁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法》第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法的规定,将修改纳人保护作品完整”。。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 标签: 《著作权法》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订草案 存废问题 权利
  •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和“广播”,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 标签: 录音制品 广播权 表演权 呼吁 华为 中国立法
  • 简介: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中国著作法,在著作人的项里,增加了作为一项财产权的追续(送审稿第十四条)。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似乎没有见到主管部门的公开详细解释或具体说明,倒是听到有关方面意见不一的纷纷议论。立法是很重大谨慎的事情,执行是很严肃实际的事情,所以事先要有周密的论证,将原则和依据解释明白,将涉及的和可能带来的问题考虑清楚。对引入这项权利,笔者目前既不反对也不支持。本文的目的,是就这个事情进行一番思考,提出一些问题,理出一个线索。在这个基础上,

  • 标签: 求解 著作权法 修订过程 著作权人 主管部门 财产权
  •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的《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及其相关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的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的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归责原则 行为 要件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法》中,对著作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人身权 司法实践 法律 侵犯 《德国民法典》
  • 简介:人们通常将著作人格和作者的人格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对著作人格的限制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在互联网时代,著作人格和著作财产权“二分离”现象日益增多,在“二分离”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权时,须遵循诚信原则,服从服务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益目的,遵守合同的约定,而不能恣意妄为。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二权分离 著作财产权 诚信原则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是一样的。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中国 录音录像制品 第26条 第14条
  • 简介:11月28日,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全球创作者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创作者和业界专家出席论坛。

  • 标签: 创作者 论坛 获酬权 法学研究 知识产权 联合会
  • 简介:著作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管理。通过不断地摸索和发展,2005年3月1日《著作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著作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有法可依。至今,我国已经分别在音乐、音像、摄影、电影和文字五个领域成立了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摄影著作协会(简称摄著协)、

  •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司法实践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