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简介:在监管改革和自由贸易区体制创新背景下,外汇犯罪违法性和惩治必要性仍然存在。应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形式的犯罪,对具有单位形式的逃汇犯罪予以刑事追责。对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外汇行为应适用兜底条款认定骗购外汇犯罪,骗购外汇后未出境的行为成立骗购外汇罪既遂。以转口贸易为名义从境外收取的外汇属于逃汇罪规制范畴,将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后又收汇入境的行为不影响逃汇罪既遂的认定。非法经营外汇买卖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厘清,超越特定经营许可范围的外汇买卖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区分适用吸收犯和牵连犯的罪数理论,判断外汇犯罪的一罪与数罪。建议完善外汇犯罪的刑罚配置,明确量刑标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简介: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即司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之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案件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性思考等方面存在差异,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认定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最终处断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由此会受到挑战。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认定,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掌握在一定尺度范围内,实为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优化诉讼环境、稳定诉讼秩序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