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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案情简介(一)1999年9月6日,洛阳市卫生局在学校卫生执法检查活动中对某中学学生食堂卫生监督时发现:该食堂防蝇设施不健全,食堂内发现有苍蝇。(二)该食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督促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经领导签批,市卫生局决定对该校实施行政处罚。9月9日向该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2000元整,由挂号信送达。该校接到告知书后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9月21日,市卫生局又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样由挂号信送达。该校逾期求要求

  • 标签: 学校食品卫生 卫生监督 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例分析
  • 简介: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履行状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区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

  • 标签: 不履行 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 法定期限 行政法
  • 简介:通过某县首起无证行医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例,就违法主体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取缔的法律属性等焦点问题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协管前哨作用的亮点问题进行分析,对合理规范医疗秩序,有效打击非法行医提出建议。

  • 标签: 无证行医 强制执行 卫生协管 建议
  • 简介: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而给予的行政性的制裁。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经依法变更和撤销,其法律效力就应不折不扣地付诸实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将处罚决定实施完毕,被处罚的税收管理相对人必须依法按处罚决定的事项和期限自觉地履行。

  • 标签: 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 依法 行政性 税收违法行为 行政规章
  • 简介: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性组成部分,而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证。《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 标签: 《会计法》 会计工作者 经济工作 财政 领导 大会
  • 简介:我市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6700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近12万人。十一年来,在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下,我市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标签: 食品卫生法 贯彻执行 人大 市政府 领导 协作
  • 简介: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以来,有力地推动丁我省劳动卫生工作,特别是在尘肺病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49号《关于开展及劳动卫生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省以湘卫防发(1997)第26号文《关于开展全省及劳动卫生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下发各地,开展了一次劳动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 标签: 劳动卫生 尘肺病 职业卫生 检查 卫生部 防治
  •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 已撤销行为 执行工作 行政复议法
  • 简介:2001年5月9日,我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章丘市群力大酒店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竟擅自开业二个月之久。对此违法行为在对该酒店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后进行了认定,并依照执法程序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与此同时对其作出了:1、责令停业改正,限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查体、办证的通知;2、拟罚款人民币叁仟

  • 标签: 卫生监督人员 查体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许可证 健康 内向
  •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 标签: 精神专科医院 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法 医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