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后,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树起的又一座里程碑。它以清晰的立法思路,突出强调行政审批应当合法、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