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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法律史的研究上,对古代盗罪的研究文章为数不少,[1]一些专著对于古代盗罪问题也有所涉及,[2]此外,还有对于盗罪具体制度如自首、亲属相盗、共犯等问题的文章,[3]但有关《名》对于盗罪特别适用的研究尚未见到。唐律的盗罪除《贼盗》律的规定之外,还包括《名》律中专门适用于盗罪的特别制度,这些制度或只针对盗罪,或针对包括盗罪在内的几种特定犯罪,是我们对于唐律盗罪进行研究的重要内容。

  • 标签: 唐律 亲属相盗 法律史 制度 系统性 文章
  • 简介:清代民人受风水观念的影响,盗葬案件频发,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坟葬纠纷。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律例明令禁止盗葬行为,相应地,承担牧令之责的地方官和承担维护族内秩序的宗族也不断申明法令,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属于民间细故的那些坟葬纠纷,可以由州县自行决断并审结案件,在这种案件,州县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纠纷若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须层层上报省级和中央,其审断彰显出地方司法机关与中央司法机关的一些差异。

  • 标签: 清代 风水 争讼 坟葬纠纷
  • 简介: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保护条例》作为《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 标签: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 简介:传统社会有耕读传家的传统和敬惜字纸的风俗,这两点恰好使爱书、护书成为众多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的必书条款。明清时期藏书业发达,涉及藏书和书籍流通的家法族规、行业规约大量出现,并形成"书约"这种现象。一些以藏书为业的个人、家族逐渐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关于爱书、护书的一般义务规定提升为单独和专业性的善藏、善守之约,在藏书业界也出现书籍收藏、流通等方面的合约规定。"书约"的出现,丰富了民间法律规则的形式和内涵,是考察民间"公""私"观念的独特视角。在近代私权观念传播大环境下,众多私人封闭式藏书楼却纷纷向现代公共图书馆转型。"书约"开始退出民间法律规则体系,被更具开放性、公益性、现代性的图书章程制度取代,当中的"化私为公",也是民间法律规则向现代转型的一个缩影。

  • 标签: 书约 民间法律规则 礼法 章程
  • 简介:对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结合明清司法文化来理解。一直以来,人们都将具有“案结事了”功能的调解,作为东方(中国)经验的典范。撇开民间调解不说,在帝制中国历史上,州县衙门的调解有其特殊的语境。换句话说,现在的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构,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也基本完备。在这种情况下,为凸显这种东方经验而强调法院调解,理据是否充分,值得考虑。

  • 标签: 民间调解 传统中国 司法文化 中国历史 法院调解 司法改革
  • 简介:烛光有两个地方未曾到达:太远的地方和蜡烛下面。法律实证分析也是一样。对法律实证分析来说,象公平、正义、本质、本原这些范畴都似乎有些遥远,而法律条文本身,也很少成为法律实证分析的对象。本文认为,对法律条文其实可以进行实证分析。…….

  • 标签: 法律条文 法理 实证分析 刑法分则
  • 简介:以立法听证为基本表现形式的公民参与是代议制民主的必然选择。公民参与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结合是实现是实现公民自由、社会正义和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应该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公民参与应该纳入宪政的视野之内,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应该成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修正。公民参与的限度问题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获得解决。

  • 标签: 公民参与 宪政 立法听证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 简介: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但是,立法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 标签: 近亲婚姻 无效婚姻 社会控制 私法
  • 简介:作为一线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是裁量基准重要的实质渊源。实践观察显示,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既具有弥补成文法律规范漏洞、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等正面效应,也具有滋生裁量怠惰、导致行政专横等负面效应。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适度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的指引。

  • 标签: 行政裁量基准 实质渊源 行政惯例
  • 简介:宪法学内容重要,理论抽象,尤以基本理论部分的“宪法监督”为甚,这对教师和学生都充满挑战。在宪法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在参与讨论的过程养成法律思维,学习法律推理,可以弥补传统讲授法的不足,避免教师枯燥地宣讲。学生被动地记忆所造成的低效学习状态。教师实施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准确地选择,灵活地运用宪法案例,这是发挥案例教学法作用的关键所在。用于课堂教学的案例应包括外国宪法案例和中国宪法事例,在使用案例的时候应注意案例切入课堂的时机,案例与教材的衔接,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定位,纵深型讲解法和放射型讲解法的应用以及教学目的的实现等问题。

  • 标签: 宪法监督 宪法案例 宪法事例 案例切入
  • 简介:当下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需要国家事先或事后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救助的宪法基础是生存权保障,其已从一纲领性、抽象的概念发展出基于人性尊严的具体请求权内涵,要求立法应把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明确保护公民宪法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但传统意义上强调“国家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以单方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费用为“公的负担”,未能满足受救助基于人性尊严的选择权。基于责任与执行的分离,在社会救助公私协力、行政行为与契约并用来保障生存权.不但是解决实际财政问题之需要。更符合宪法上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无缺漏保障之真正实现。

  • 标签: 生存权 社会救助 公私协力 民营化
  • 简介:习惯作为法律术语与法律渊源作为法律术语在历史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法律渊源词义的变化,与习惯法律地位的变化存在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在于:当习惯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律渊源之时,法律渊源词义清晰;当习惯被剔除了法律渊源之后,法律渊源的词义越来越模糊。通过考究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实际上是通过历史回顾,在确定法律渊源词义的基础上,认可习惯的法律地位。习惯具有法律渊源地位,是对习惯应然法律地位的最佳描述。

  • 标签: 习惯 法律渊源 制定法
  • 简介:摘要:众所周知,商标是市场经营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但同时也是其商誉的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心理依赖。对于商标抢注,首先要对商标进行多视角矢量分析,揭示商标所具有的多维矢量向度;以此为基础,解析商标抢注之缘由在于商标的赢利能力与消费的心理依赖性,提出评价其正当性应依据合法性与诚实性标准,进而分析其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是商标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最后对“樊记”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作出判断。

  • 标签: 商标抢注 合法性 正当性 权利位阶
  • 简介:引言假如将刑事政策概述为公共权力机构采取的打击犯罪的所有措施,就不难发现这些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虽然速度或快或慢,但变化始终存在。同样,刑事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总会发生大大小小的改变。

  • 标签: 刑事政策 民主国家 法国 西方 解析 公共权力机构
  • 简介:本文选择中国近代有关住宅不可侵犯权的宪法和刑法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希望通过对近代以来住宅不可侵犯权理念和实践的重述,澄清有关问题,以此更加准确地认识近代法制史。

  • 标签: 近代中国 住宅不可侵犯权
  • 简介:本文从“官有公法,下凭私契为据”与“民有私约如律令”这些合同习语出发,广泛收集相关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系统考察了“官有公法,下凭私契为据”与“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语词渊源和作为其主要载体的中国古代“地券”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民间私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之理念由来已久;民间长期存在着与官府律令相对应的,以意思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习惯法;中国古代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其独到之处,即通过对公权力的界定来给出私权活动的范围,以正律仅仅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底线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实定性的私法体系外设想和构筑民事法律秩序。

  • 标签: 地券 土地买卖契约 固有民法
  • 简介:杨鸿烈先生是著名的法史学家,其《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被誉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在法学界有着崇高的地位,向来为学者所称颂.自193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以来,一版再版,影响深远.①然而,纵观《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诸多版本,里面均有一不大不小的史实错误,非常明显,却鲜为人道.

  • 标签: 《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鸿烈 流传 商务印书馆 奠基之作 史实错误
  • 简介: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晚清最后十年,不少思想家、官员和学生表达了唯有维新变化、新政、立宪才能解救危亡的国家的思想,于是法制的地位得以凸显,“变法图强”亦成为理所当然的救时济世之道。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档案 民国 外因 诉讼 西学东渐
  • 简介: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 标签: 知县 案件 婚姻 诉讼 清代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