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对农民负担概念及农民有关负担项目分析的基础上,从反映农民负担总水平、相对水平以及总负担结构与总收人结构三个方面设计了农民负担评价指标体系。
简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主要是解决货物意外毁损灭失时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负担的问题。尽管我国《台同法》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已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不尽完善。本文拟对风险制度基础框架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简介:<正>在买卖合同中,转移财产所有权与危险负担问题,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大问题。开展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一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指出卖财产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买卖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素有争议。目前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很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以交付财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135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人的所有权(国家组
简介:日耳曼法一般被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公元5—9世纪,为部族法时期;第二期为公元10-12世纪,为封建法时期;第三期为公元13—15世纪,为都市法时期。与本文写作直接相关的是第二、三期。由于第三期都市法时期已经处于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推动下,日耳曼法已经日益与罗马法融合为统一的属地法,
农民负担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基础框架之重构
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
略论买卖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与危险负担的问题
持有、向物权(ius ad rem)与不动产负担——论中世纪日耳曼法对债权物权区分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