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应当保留还是应该废除,这是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争论的大问题,也是劳教立法能否顺利出台的关键所在。主张烟除者认为,劳动教养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是随意性很强的受政策影响较大的处罚措施,是中国特色的传统人治社会的弊端产物,唯一可取的就是打击违法犯罪的即时性。主张保留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在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不能取消的重要手段。对于存、废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不能就事论事,但从传统法制理论角度来衡量是否合理,或仅从实践角度来谈不可替代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是否该存在以及能否存在的问题。劳动教养立法呼唤劳动教养
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和扩大原罪名的方式将某些治安违法行为予以了犯罪化,这为刑事制裁此类治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刑法关注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对治安违反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保障人权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切身利益危害比较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适度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则需审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过程中,构建轻罪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为核心的互相配合的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治理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简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向“控辨式”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出现了阻碍改革进程,影响和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势必将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③。一合议庭职权定位不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议庭的职权存在二种极端:一是片面强调合议庭职权,抛开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律文书的修改,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将强化合议庭职责理解为合议庭独立审判;二是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辅之以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内部规定,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我们认为,强化合议庭职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