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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 标签: 法人人格否认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
  • 简介:以来料加工、劳务输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劳教生产,就其管理而言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生产项目的承接、选定及核算;二是生产过程的管理。在此,笔者仅就生产过程的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劳教生产的特殊性劳教生产,顾名思义是指被强制性劳动教养的人员所从事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其特殊性突出表现在生产者和管理者两方面。

  • 标签: 劳教人员 生产管理 教育改造 生产过程 生产劳动 生产效益
  • 简介: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前后矛盾,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事责任的差距逐渐扩大,并且假药、劣药如何区分仍未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劣药犯罪案件极少,原因在于假药劣药范畴模糊,结果犯的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务需求。从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及完善药品犯罪刑法体系角度出发,有必要取消我国刑法中假药、劣药二元标准的立法模式,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将劣药纳入假药范畴。

  • 标签: 生产 销售劣药罪 假药 劣药
  • 简介:股份合作企业往往同时包含几种企业制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比较混乱,股东的地位与权利、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不规范。因而它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形态
  • 简介: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危机,这与我国对食品市场规制选择失当有关,是积多年管理之弊端的总体爆发,政府要最大限度保障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安全与有序,就必须创新市场规制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最大限度提升行政执行力,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得以实施。政府只有集上述多种合力之功效,才能最大限度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之重责。

  • 标签: 食品市场 规制创新 不安全食品
  • 简介:风潮迭起的企业并购实践呼唤企业并购立法。并购行为复杂、繁琐,且涉及多元的利益主体,为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必须贯彻体系化的立法思想,建立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并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例及其特点作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 标签: 企业并购 立法 法律体系
  • 简介:湖北省企业家协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依法治厂”研讨会,着重研讨《企业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湖北省企业家协会会长杨志国同志在开幕词中指出:《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法,是依法治厂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基本准则。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昌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强调:保障《企业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厂,必须继续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具备这样的大气候、大环境,依法治厂才能切实做到。企业界的代表认为:贯彻实施《企业法》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是整个社会的事;《企业法》不仅对企业行为有约束力,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有约束力。法学界的代表提出:《企业法》贯彻实施不尽如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复活,其主要特点就是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克服新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策,是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层的法制观念,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系统。

  • 标签: 贯彻实施 武汉大学 基本依据 约束力 法制观念 依法治厂
  • 简介:志丹县双河乡豆制品加工厂位于双河乡政府驻地,志丹县城南部,1987年建厂以来,始终遵循双河乡党委、政府“乡办加工,村抓种植,乡村联动,一体开发”和“强乡富民”的办厂宗旨,把黄豆系列开发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遗余力地抓好豆厂的管理提效工作,进一步牵动全乡乃至全县和周边县区黄豆产业的开发,经过十多年的实践,

  • 标签: 志丹县 双河乡豆制品加工厂 生产经营管理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 简介:<正>我们在贯彻《企业法》时,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要负责领导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行使国家赋与的管理企业的权利、代表企业对国家负责.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我们实行的是厂长兼党委书记的形式。对厂长兼党委书记问题原来是有些不同看法的,从我厂两年来的实践看,这

  • 标签: 党委书记 企业管理制度 行政领导 企业法 厂长负责制 领导体制
  • 简介:《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 标签: 制售伪劣商品罪 明知 销售金额 罪数
  • 简介:企业名称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企业名称转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9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第2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名称通知》)第17条等法律法规中。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行为复杂化和市场范围开放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名称转让的规定愈来愈暴露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例如:企业名称各个构成要素是否都能转让,企业名称能否单独转让等问题,法律都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有关法律规范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的也寥若晨星。有感于此,笔者撰写拙作,希

  • 标签: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 行政区划 组织形式 人格权 许可使用
  • 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 标签: 企业形态 法定主义 类型化 开放性立法
  • 简介: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不能代替企业内部的管理创新,在现代企业的创新体系中,由于管理创新具有周期短、费用少、风险小、整合性强、创新成本低的特征,而处于综合统筹、指导协调地位。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由于政策法规、经济现象总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不能对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一系统、全面的概括,但可以通过建立管理创新矩阵来全面认识创新的主要内容。

  • 标签: 创新体系 管理创新 创新矩阵
  • 简介:<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既给予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机遇,也使每一个企业都同样地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不树立起优秀、鲜明的企业形象,便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也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下面,就现代企业形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见解.一、现代企业形象的含义在现代社会,企业形象是指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企业的外貌与内涵,是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对企业的整体评价。外貌指的是表层外在形象,如高大的厂房,鲜明的标志,美好的环境等。内涵一是指深层内在形象,如企业精神面貌;二是指综合实力形象,如先进的技术装备及经济效

  • 标签: 现代企业形象 企业间 内在形象 形象建设 企业文化 综合实力
  •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在现实中承担的职能既有经济性的也有公共性的,而这两种职能本身是无法兼容的。在未来的国有企业立法中,应将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公共职能应交由不向民间投资开放的特殊国企承担,承担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要与普通企业公平竞争,其长期垄断的领域也应向民间投资不同程度地开放。

  • 标签: 国有企业 公共职能 经济职能 立法定位
  • 简介:<正>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决定》,对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准确有力地惩治犯罪,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体健康 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生产销售假药罪 卫生标准 严重危害
  • 简介:责令限制生产制度是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与责令停产整治制度一起实现对旧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替代与改造.梳理规范与考察实践可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环境保护法》中责令限制生产的制度性质存在分歧与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解释适用与后续执法程序的不统一.学界主要在责令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中讨论责令限制生产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等观点.辨析制度内涵与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令限制生产应当界定为一种行政命令,如此界定既符合一般法理,也契合制度演进的社会基础、社会深层结构,发挥其制度功能.

  • 标签: 责令限制生产 限期治理 法律属性 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
  • 简介: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胡建忠199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它对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经济审判适用该《批复》确定企业开...

  • 标签: 开办企业 民事责任的承担 清算组织 企业开办 注册资金 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