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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形式分类、遗嘱见证程序及见证人资格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其他遗嘱方式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特别遗嘱遗嘱见证人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 标签: 四法域 遗嘱方式 比较 完善
  • 简介: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应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文比较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作法,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法律制度。

  • 标签: 遗嘱自由 限制 特(保)留份 继承
  • 简介:<正>正确认定遗嘱的效力,对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很大。本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一)精神病患者立的遗嘱是否一律无效。有的同志认为,立遗嘱应具有行为能力,而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因而所立遗嘱应一律视为无效。这种看法欠妥。当然,用遗嘱处分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具有行为能力又是实施这一法律行

  • 标签: 遗嘱人 效力 行为能力 全部无效 几个问题 继承权
  • 简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 标签: 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 法律效力 法律性质 《继承法》
  • 简介:我国民间财富的增长需要构建遗嘱信托,以解决身后财富的管理与增值。同时,遗嘱信托的构建也存在着法律基础、现实需求与文化需求,但我国《信托法》与《继承法》对遗嘱信托着墨不多,遗嘱信托立法迫在眉睫。在构建遗嘱信托模式方面,主要有信托法模式、继承法模式、债法模式、继承法与信托法交叉模式与单独立法五种模式,这些不同模式各有利弊,但继承法与信托法交叉的立法模式相对而言较为可行。

  • 标签: 遗嘱信托 继承法 信托法 缺陷 立法模式
  • 简介:<正>遗嘱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书面遗嘱的认定一般争执不大;但对于口头遗嘱的认定往往由于无文字记载,易产生分歧,成为处理继承案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现就自己在办案中的一些体会,谈谈认定口头遗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要注意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口头遗嘱由于空口无凭,往往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记忆不清等等原因而有很大的出入,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就基本的问题要查明:立遗嘱人明确了遗产范围没有?明确了继承人没有?明确了遗嘱由谁执行了没有?如果这些基本的内容都不具备,就不能认定.二、要注意遗嘱内容是否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是遗嘱是否有

  • 标签: 口头遗嘱 遗嘱人 几个问题 继承案件 书面遗嘱 遗产范围
  • 简介:隋代以来的"析籍"政策将大家族、大家庭解体为家庭、小家庭,随之而来的是大范围的分家析产.唐代初期,为了确保国家的赋役,防止百姓借"合户""析户"逃避纳赋服役,唐王朝先后制订了与解决这些问题有关的分家析产政策,终于催生了一套以为中心、实际可行的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相关法令.同时,这些政策、法令的施行,又为家产的遗嘱继承提供了可能,家产预分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家产的遗嘱继承,既依照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也突出了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和子孙的析产愿望.至唐代中晚期,以遗嘱继承为主要形式的家产预分,成为分家析产的重要方式.

  • 标签: 遗嘱继承 家产 继承法 法令 处分权 家庭财产
  • 简介:引言中国古代历史上很早就存在遗嘱类型的文书。在秦汉时期就有遗令的存在,也称为“先令”。早在汉朝的《户律》中可见“先令券书”。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包括对其身后事的一种交代,也有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可以说,遗令所涉及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到唐宋时,遗令渐渐演化成遗嘱,其内容范围越来越小,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越来越主要,并逐渐被纳人国家管理。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非常发达的一个朝代,同时宋朝的市民文化也十分繁盛。

  • 标签: 遗嘱继承 法理分析 案例 清明 案件 宋代
  • 简介:由票据所体现的作为实物形态的票据,与表彰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紧密结合不相分离的特性所决定,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在其合法取得该票据的同时取得了该票据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亦即,票据权利始终伴随票据之转让而转移。这样,票据转让便成了票据制度的核心,而票据转让方式问题,便成了票据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问题之一。一、非票据法上的转让方式与票据法上

  • 标签: 票据 转让方式 票据权利 票据法 单纯交付
  • 简介: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陈协心认为:公证具有'准司法'的法律地位,这是任何其他社会中介所不具有的。它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个方面的职能。但目前在办理经济公证时均采用格式化的公证词,给公众留下公证只是一种形式的印象,没有内涵,像走过场。其实,公证员做的工作很多,从当事人

  • 标签: 公证方式 公证制度 法律地位 公证员 公证质量管理 公证员责任追究制度
  • 简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典范。边区特有的战时环境、乡土环境、边区社会转型和边区司法改革等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联系群众、为了群众,其普适的价值是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化解边区在战时的各种社会矛盾,稳定边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应该正确认识与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继承其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对其形式的简单继承。

  • 标签: 马锡五 审判方式 群众路线 实事求是
  • 简介:浅议BOT投资方式●福州福民律师事务所徐兆基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采用国际上流行的BOT投资方式,吸引境外及民间资金将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因此BOT方式将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进...

  • 标签: 投资方式 BOT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 民营企业 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
  • 简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革命”方式推进社会发展意识形态的终结;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对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转型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为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解释等方法的作用。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律方法
  • 简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向“控辨式”审判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出现了阻碍改革进程,影响和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势必将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巨大障③。一合议庭职权定位不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议庭的职权存在二种极端:一是片面强调合议庭职权,抛开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律文书的修改,由合议庭径行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将强化合议庭职责理解为合议庭独立审判;二是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辅之以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内部规定,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我们认为,强化合议庭职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理

  • 标签: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 合议庭 问题探析 庭审法官 “瓶颈”
  • 简介:<正>一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绝不是审判操作程序的简单改变,它涉及到司法价值取向、法官角色转变、民众社会

  • 标签: 对抗制 刑事庭审方式 新刑诉法 法官 职权主义 人民法院
  • 简介:<正>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 标签: 补充侦查 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批准逮捕 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
  • 简介:<正>丧失继承权是因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事由而被取消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事由(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要产生行为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就是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本文拟就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进行探讨。纵观各国的民事立法,有关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分为两类:1、当然丧失继承权。这是指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丧失继承权。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

  • 标签: 违法犯罪行为 利害关系人 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继承权
  • 简介: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提出,是在《民诉法》颁行,在修订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改革的对象是《民诉法(试行)》和旧《刑诉法》所确立和形成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并确立控辩式审判方式。而今,前期的改革内容和目的业已得到立法认可,基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确定性、强行性,此前处于争议、存疑、研讨、探索地位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得到立法认可后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从这个意义上讲通常所指审判方式改革的性质不仅仅是改革,它已上升到贯彻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因此笔者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不抛开现行诉讼法的前提下,改革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同客观形势不相适应陈旧观念和习惯作法。二是对法律尚无规定的,可依法律原则、精神及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三是现行法中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发展潮流的内容进行修正,并以合法的形式去突破、去创新。

  • 标签: 中国 审判方式 诉讼法 庭审功能 合议庭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