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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立法比较研究
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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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形式分类、遗嘱见证程序及见证人资格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其他遗嘱方式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特别遗嘱及遗嘱见证人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DOI
7dm6xznrjn/502378
作者
魏小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2007年1期
关键词
四法域
遗嘱方式
比较
完善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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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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