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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广告日益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广告非法牟利的现象日趋严重,针对这一情况,新《刑法》第222条啬了虚假广告罪这一新罪名,以打击此种犯罪。

  • 标签: 虚假广告罪 定罪 刑事责任 刑法
  • 简介: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 标签: 植入式广告 可识别性 隐蔽性 广告法
  • 简介: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关注对象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主要探讨下列三个问题:1.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是否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即是否所有具有悬赏广告形式的行为,均被纳入生效制度所调整的视野。2.判断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标准是什么;3.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内容是否仅仅限于给付报酬,其有无扩展性。

  • 标签: 悬赏广告 法律效力制度 适用范围
  • 简介:比较广告作为公众了解商品或商家的重要渠道,在商业宣传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界定是否构成比较广告时,应着重考虑“比较”的含义:比较的对象、比较的方式以及比较的意图。比较广告的本质属性使其更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也是比较广告早期被广泛禁止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竞争政策的目标从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为重心逐渐转向追求自由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自美国承认比较广告以后,欧盟也逐渐放松了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但在对主要以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型、利用他人商誉型和商誉诋毁型三类可能不正当的比较广告的具体规制上,美国与欧盟差异明显。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判例经验,有助于重新认识并规制我国的比较广告

  • 标签: 比较广告 艺术性夸张 商业诋毁 商标淡化 商标丑化
  • 简介:近些年来,我国的广告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同时,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广告市场监督机制日趋完善,广告监督管理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必将对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广告经营中,媒介单位直接向企业招揽广告业务,企业直接委托媒介单位发布广告的情况大量存在,广告公司不能

  • 标签: 广告代理制 广告公司 广告业发展 广告业务 广告媒介 广告客户
  • 简介: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者和监管者。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者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

  • 标签: 欺诈 信赖 惩罚性赔偿 救济机制
  • 简介: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体系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现代行政法学寻求变革的一种体现便是规制理论。规制理论需坚持传统严格法律拘束及法律形式学说的解释方法。当前户外广告规制领域,一些政府的规制方式看似运用了规制理论对社会资源进行了合理化配置,实则无法经受诸多合法性的非难。公、私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并不相同.私人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本身是以私法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所构建的权利束。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模式应当区分此二者,除对公共阵地进行行政特许之外,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对户外广告市场的监管。作为规制理论运用的前提,合法性的论证需要超出行政法的范围,放眼于更广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惟此,规制理论才能在维护体系之完整的前提下,去探讨最佳的决策方案。

  • 标签: 规制 户外广告 合法性 物权
  • 简介:比较广告是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作为商业广告的特殊形式,比较广告除了应当具备商业广告的基本特征外,还要符合一些特别规范。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比较广告的专门规定。为防止比较广告的滥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比较广告法律规范,对比较广告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 标签: 比较广告 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
  • 简介:<正>作为新兴的知识型信息产业的广告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已显出其勃勃生机。1981年以来,全国广告业营业额以平均每年40%的幅度递增,1991年已达35.1亿元。据广告司的统计,截止1990年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单位已有11123家,从业人员131970人(《法制日报》1992年7月7日)。但同时,广告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虚假广告的泛滥,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成为广告业自身发展的严重障碍。故笔者拟就广告业发展中的障碍及排除法则作一粗浅分折。

  • 标签: 广告经营者 违法广告 虚假广告 广告业发展 排除法则 广告主
  • 简介:具有贴片广告过滤功能的浏览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自其出现以来便引起了各方的争论和探讨。目前立法和司法呈现出来的态度均倾向于肯定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但就司法以一般性条款作为判断标准进行论证过程中的理论和逻辑支撑以及如此定性对广大消费者群体和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来看,其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显不足。在处理新型技术类竞争纠纷时,应当对损害程度、公众利益以及市场发展等因素加以考虑。

  • 标签: 广告过滤 不正当竞争 权利平衡 市场运行
  •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王作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一书在阐述法条竞合时指出:"所谓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重合或交叉关系。"可见,法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的问题。但"法条竞合"的现象并不是刑法所独有,在市场法律、法规中,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重合或交叉关系的现象时有所见,即市场法律、法规中也有"法条竞合"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试借这一概念,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法条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作一浅显的探讨,以期对年内即将制定的配套法规有所裨益。

  • 标签: 法条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规 法律条文 违法行为 广告活动
  • 简介:由于中国内地与港澳死刑政策的冲突,及三法域间各自独立的刑事管辖权的并行存在,使得跨境犯罪的死刑案件的司法协助变得更为复杂。本文探讨两个问题:跨境犯罪死刑案件中死刑犯是否该移交及移交的标准。在对前一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同时.进一步论述在跨境犯罪死刑犯移交中应遵循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加强三法域间平等的“协议管辖”协商。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三法域间刑事方面的联系与协助.有效打击严重的跨境刑事犯罪。

  • 标签: 跨境犯罪 死刑 刑事管辖冲突 属地原则 协议管辖
  • 简介: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广告法律规制始终以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作为基本的行动逻辑。基于中国药品市场的数据分析却表明,高压式的广告法律规制思路造成了医药行业严重的效率流失,带来了创新匮乏、价格高涨、质量低下、竞争不足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当前制约中国广告法律规制效果的三大因素是失衡的广告立法、垄断的医药市场以及随意的政府权力运作。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纠正过去目标和方向上的错误,将广告法律规制的重心转向激励制药企业更多地进行广告投入,通过提高声誉的市场回报来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助于改善中国市场的信息效率和治理水平。

  • 标签: 广告法律规制 药品市场 虚假广告 信息效率 声誉机制
  • 简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标准,通常也称为保护水平要求,是数据进口方得以进行个人数据转移的前提条件。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以地理区域为基准"和"以组织机构为基准"两种方式,其对于保护水平的要求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同时,两种不同路径的保护水平还存在融合与补充。在区域性跨境数据流动原有机制呈现适用范围扩张,各国逐渐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下,研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标准,对我国完善立法、参与国际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均有参考意义。

  • 标签: 跨境数据流动 充分性要求 隐私执法机构 行业自律
  • 简介: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 标签: 间接持有制 证券法 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中央对手方 投资者保护基金
  • 简介:商标本质上是一种"来源标识",其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识别被标识商品的来源提供保障,商标权的设置和保护应当围绕商标的实质和功能进行,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标识引人混淆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依《商标法》得到保护。立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实践中大量存在非商标性使用商标标识等无法依靠商标权保护的情形,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作用,特别是适用其一般条款,以提供商标法以外的恰当保护。

  • 标签: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搜索 商标性使用 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