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地方立法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既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参考价值,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由“文本质量评价指标子体系”和“实施效益评价指标子体系”两部分组成。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子体系所得的量化评分在综合评价体系中各占恰当权重后折算出总得分,加上定性评价,共同组成该评估对象的总评价结论。有一些评价指标对地方立法质量起着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建议评估主体可在必要时,将这些指标设定为“一票否定”性指标。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此项改革旨在促使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外延、改革路径,"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庭审实质化、庭前会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关系,还未形成定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本刊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审判中心研究"创新团队组织本次笔谈,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未来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期为此项改革提供智识支撑。
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民法典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典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典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简介:国内外法治评估有着复杂的背景渊源,可被归纳为三种类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建设评估。定量评估基于实证主义立场,偏重形式法治理论,以数据的形式反映法治的客观属性,具有标准化的方法步骤,即明确法治概念、界定各种变量指标、收集数据进行计算、审查评估结果。定性评估基于诠释社会科学,立足实质法治理论,结合法治价值评判实践现象,评价方法灵活多元,专业人士才能胜任。建设评估是转型时期的过渡性评估,基于法制与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和绩效评估方法,由政府主导,旨在推动法治的生成,存在理论基础薄弱、评估的主客体混同、指标重投入而轻结果、方法严谨性不足等结构性缺陷,未来需要予以改进,发展出真正意义的法治评估。
简介:在风险规制领域,政府监管部门决策时经常面临复杂的技术面向,哪些物质有危害、危害影响多大等问题争论不断。《食品安全法》建互了风险评估制度,试图通过科学评估奠定决策基础。然而,通过对食盐加碘风险评估的考察可以发现,评估混杂了政策考量与个人偏好,进而影响了其权威性。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服务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并不完全基于科学事实,在证据不充分、决策又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科学家需要大量运用假设、推定,这就给政策考量、个人偏好影响评估科学性留下了空间。基于这些分析,本文提出构建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方案,以期通过制度建设,限制政策、偏好对评估科学性的不当影响,确保更为诚实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