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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著作侵权案件是通过网络侵害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案件,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确定管辖的依据有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网络著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必须立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未来《民事诉讼法》构建的三审终审制为制度背景,在坚持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与程序利益,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

  • 标签: 著作权 网络 侵权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可能不完善,但在逻辑上,我们不能否认它充要条件的地位。第22条给出了“无过错”的范围,等于给出了“过错”的范围。传统民法以“过错”为侵权的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对视频网站的“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对“应知”的认定。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应知 技术价值论 注意义务 按份责任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正>根据我国著作法规定,著作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人作品的使用。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被许可人 侵权责任 使用者 侵权行为人
  • 简介:'新东方'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其纠纷的焦点直接指向试题.试题是否是作品?试题能否受著作法保护?试题的保护应否受到限制?'新东方'促使我们应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本文运用著作法基本理论,在对美国等国家、地区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独创性的试题是作品,应受著作法保护.但是,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促进相关培训类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法应引入强制许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不可代替性试题的著作人垄断市场.

  • 标签: 试题 著作权保护 “新东方”案 《著作权法》 强制许可制度 著作权人
  • 简介: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讨论基本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为中心而展开。对于一般作品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nisticWorks),对于著作邻接(neighboringrights)则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等知识产权受到由WIPO主管的各种条约的国际性保护。

  • 标签: 刑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著作权 文学艺术作品 韩国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著作赵来越受人们的关注。继承作为菱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立法所涉及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却不尽如人意。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对几种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加以讨论并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完善措施。

  • 标签: 著作权 继承 合作作品 匿名作品 原件合法持有人
  • 简介:在对1387例自然人和591例法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探讨著作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被害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被害人对被害发生的促成性因素、被害人对其自身责任的认知状况、被害人被害之后的权利维护等问题,并从对被害进行控制的角度检讨现行的知识产权政策,力图以被害人为中心构筑控制著作被害和保护著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对策体系。

  • 标签: 著作权 著作权犯罪 犯罪被害人
  • 简介:建议增设著作的刑法保护条款钟书峰著作,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受时代的局限,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运用刑法保护著作;而1990年通过的《著作法》也没有规定追...

  • 标签: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保护 《著作权法》 侵权行为 非法复制 投机倒把罪
  • 简介:汇编作品的集合性、独创性,使得对著作所特定的作品创造性这一实质条件的甄别有着更大的裁量幅度。我国著作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对象已扩展到了非作品及其片段,对数据库受保护内容的界定也明确只有数据库作品方可实现;汇编者受著作保护的部分,只能是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部分;实施对汇编作品著作益的保护,必须履行既保护原作者的著作,同时又维护汇编者著作的双重行使规则。

  • 标签: 汇编作品 著作权保护 独创性 著作权权益
  • 简介: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适值电影甫经问世,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保护。此后,美国著作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对象。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法修正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0年《著作法》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列为著作法保护的对象。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影视作品 《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汇编作品定义中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指对信息的汇编。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能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其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法》第3条列举的9类作品,只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因此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汇编作品的表达是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因此汇编作品的目录本身不能受到保护。jr-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如果对信息进行汇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其结果仅构成了某种功能性操作方法的组成部分,则该汇编结果也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 标签: 汇编作品 独创性 思想与表达 混同原则
  • 简介:案情简介: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先后通过广播电视报、电台等新闻媒介发布了征集产品包装图案的启示。启事详细说明了征集时间、征稿要求,并规定:录用作品奖励人民币九百八十八元,另设优秀奖四名,各奖励人民币二百八十八元,凡投稿者奖纪念品一份,作品一经录用,版权即为被告所有,任何人不得仿制和冒用。某美术编缉(原告)获此信息后,即根据被告的要求,参照被告原有包装,重新设计制作了西亭脆饼包装盒彩色效果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投了稿。征稿结束后,被告组织有关人士进行评选,认为原告设计的西亭脆饼包装图案可部分采用,决定发给原告奖金二百八十八无。因应征稿件质量不尽如意,故未评出录用奖。

  • 标签: 著作权 原告 委托作品 优秀奖 被告 受委托人
  • 简介:随着著作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制度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的挑战。现行著作制度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有所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与激励生态文艺创新,推进创造、利用、传播、保护生态作品的绿色著作制度的目标相偏离。因此,有必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构建著作制度的生态化路径,对现有著作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使著作法朝着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方向发展。

  • 标签: 著作权 生态文明 生态化
  • 简介:<正>某收藏家购买了某著名画家的几十幅画。在未得到该画家授权的情况下,收藏家将这些画交付某出版社,以该画家的名义出版了一本画册。画家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虽然转让了这些画,但从未言明转让画的著作,收藏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收藏家则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这些画的所有权,对画家来说,随着转让行为的完成,他失去了对该画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而自己作为画的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画的权利。类似上面的纷争还有很多,一些唱片(包括盒带)、书籍出租者的有偿出租行为在遭到有关著作所有人的强烈指责后,就曾振振有词地说:“拥有轿车的人可以开展汽车出租业务,我们为什么不可

  • 标签: 著作权法 财产所有权 著作财产权 作品完整权 收藏家 权利保护
  • 简介: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 标签: 旅游纠纷 擅自转让 辅助人 连带责任